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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

  • 07/11/2019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5日 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80020356號函核備辦理。

第二條 宗  旨:

一、為倡導大專校院排球運動風氣,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及裁判素質。

二、促進校際系所間運動交流,養成規律運動習慣達到身心健康目的。

三、提供大專院校學生裁判實務之實習場域,積極培養裁判儲備人才、機會與舞台。

第三條 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銘傳大學、明志科技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國醫藥大學、

靜宜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南臺科技大學、長榮大學、

全國各大專校院、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及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

五、贊助單位:

第四條 球隊註冊、人員報名規定:

一、球隊註冊:

(一)日期:自108年.07月15日(星期一)起至07月22日(星期一)止,以電子郵件收件時間為憑,額滿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請依主辦單位提供球隊註冊表格如附件一),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缺一不可),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隊視同未完成註冊;球隊註冊表請掃描成Pdf檔或影像檔(jpg)以電子郵件寄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收,電子郵件寄送後請以電話黃正揚確認。

()保證金:確認註冊表寄達大專體總後,每隊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以郵局現金袋交寄),於二日內郵寄大專體總(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13樓大專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收),信封請標註「大專系際盃排球錦標賽及報名參賽校系」等資料,保證金寄達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並由大專體育總會核發職隊員註冊報名所需帳號、密碼。

保證金未在期限內繳交隊伍取消註冊登記,由後續隊伍依序遞補。

參賽隊伍所繳交保證金於完成該隊所有賽程後,無息退回參賽隊伍:如有棄賽及違反本競賽規程第十七條「罰則」各款情事者,扣除該隊保證金作為排球運動業務推廣費用。

(四)每校得於女生組、男生組等組別各報名隊。

二、職隊員註冊及報名:

(一)日期:自108年07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08月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教練1人、管理1人、球員20人(可含畢業系友至多3人,107學年度畢業者,視同在校學生,不佔畢業系友名額),每場比賽可登錄球員12人,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名單。

(三)手續:

1.採網路線上報名,參賽單位於報名期間逕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www.ctusf.org.tw)「線上報名系統」辦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2.大專體育總會於球隊完成註冊後,以電子郵件寄發各參賽隊伍報名所需帳號、密碼;完成線上報名後,請列印職隊員清冊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始完成報名手續(將報名表乙份寄回)。

3.各參加單位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內之數位證件照(2吋正面、脫帽彩色半身照片),球員註冊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符或具有疑義,依本競賽規程第十七條「罰  則」相關規定辦理;大頭照範例圖示如下: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球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二、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地址: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網站:http://web2.ctusf.org.tw

傳真:02-2771-0305

聯絡人:活動組黃正揚先生

E-mail:ctusf41@mail.ctusf.org.tw

電話:02-2771-0300分機23

第五條 比賽日期:

一、預賽:108年09月07日至08日,共2天。

二、決賽:108年09月14日至15日,共2天。

第六條 比賽地點:靜宜大學(43301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

第七條 參賽單位:依競賽規程第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辦理球隊註冊,依序排列額滿為止;各區參賽隊伍如有缺額,得由大專體育總會由本競賽規程第四條「球隊註冊、人員報名規定」第一款規定,以球隊註冊總順序依序通知遞補ㄧ大專體育總會vm,6

一、凡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以系(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同系之日夜間(進修)部可共同組隊參賽,不得跨系組隊。

二、每校得於女生組、男生組等組別各報名隊。

三、各分區:

(一)北區:男、女生組參賽隊伍上限各24隊。

(二)中區:男、女生組參賽隊伍上限各12隊。

(三)南區:男、女生組參賽隊伍上限各12隊。

三、各分區原則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二)中區: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第八條 球員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球員必須是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須檢附參賽球員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畢業校友參賽者須為相同系所畢業者。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競賽:

(一)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四)具有社會甲組(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企業男女甲級排球聯賽及全國運動會會內賽)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四款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六)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七)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八)參酌「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參賽資格」第七款附表規定,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第九條 比賽分組:分女生組、男生組等二組。

第十條 比賽制度:採不分區集中預、決賽

一、預賽:視報名隊數分若干組,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賽:取預賽女、男生各16隊,進行排名決賽。

第十一條 競賽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佐儀股份有限公司/Molten通過國際排球總會(FIVB)認證(FIVB APPROVED)比賽用排球,採用型號:V5M5000

三、比賽採單局25分三局兩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四、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一)勝隊積分得三分,敗隊得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2.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4.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參加會議者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未到者由主(承)辦單位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參加會議每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未出席者,不得異議。

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一、時間:108年8月6日(星期二)下午2點整。

二、地點:靜宜大學(43301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體育館1樓運動資訊中心101教室。

第十三條 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於賽前廿分鐘到場辦妥一切出賽事宜,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應出賽人數(6人)者,或開賽後因傷、未能有6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該場比賽;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二、球隊比賽前,須至檢錄處(站)檢錄並提出12人出賽球員名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檢錄;未攜帶證明文件之球員,該場次不得下場比賽。

三、前揭第二款所稱證明文件採計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學生證(相片須清晰且含107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107學年度畢業者可持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檢錄

(二)各校註冊組開立之註冊在學證明(須有相片)。

(三)註冊在學證明上未有相片者須配合具相片之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等第二證件使用。

(四)已畢業系友身分者,須有畢業證書及身分證。

四、球衣:

(一)球衣上須有中文或英文校名或系名,且不可小於球衣任何廣告字體。

(二)參賽隊伍之球衣、球褲款式需統一,球衣號碼應與球衣顏色明顯對比,清晰易見。

(三)自由球員球衣顏色須與一般球員明顯不同。

五、為減少塑膠袋垃圾產生,全面停止提供冰敷用塑膠袋,各參賽隊伍球員如有冰敷需求,請自備專用冰敷袋。

六、本比賽各組賽事均安排運動防護員,若各參賽球員需貼紮,請自備所需耗材並請儘可能提早預約。

第十四條 比賽補助:

一、參與比賽之球隊,教育部體育署酌予補助每隊完成比賽之經費。

二、若有球隊違反本競賽規程第十七條「罰  則」相關規定,應取消本年度比賽補助。

三、本項補助款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交通費用。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女、男生組各取前8名為年度優勝球隊,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盃乙座,前3名隊伍,所有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

第十六條 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有關競賽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中向裁判口頭提出,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經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臨場控制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控制委員須當場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並委由主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三、球員身分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應由該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依本規程第十七條「罰  則」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之案件,經比賽結束後,查驗資格身分不符者,除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款及獎勵外,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五、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會同臨場控制委員裁定之。

六、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排球運動業務推廣費用。

七、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第十七條 罰  則:

一、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

二、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其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繼續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三、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外,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次學年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含轉學轉隊),並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

四、參加比賽之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隊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大專排球聯賽、全國系際盃排球賽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校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臨場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除取消本學年度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大專排球運動聯賽、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十八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比賽期間,參賽球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比賽期間之球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參賽球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九條 附  則:

一、比賽賽程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由主辦單位協調協辦學校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將列入名次;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次學年度之比賽。

三、線上註冊報名系統一經確認報名後,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參賽學校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第二十條 保  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經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

 

附件一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 球隊註冊表

 

 

□女生組   □男生組

註冊隊伍

隊名:

連絡人:

行動電話:(    )

E-Mail:

 

#每校得於女生組、男生組等組別各報名一隊,女生組、男生組參賽隊伍請分別填寫;隊名請填寫校、系縮寫(--五字)

 

 

 

校名:

校址:郵遞區號□□□□□     縣/市

校長:              體育行政單位主管:

 

體育行政主管單位連絡人:          行動電話:(    )            E-Mail:

 

 

參賽隊伍

系(所)用印處

體育行政主管單位

用印處

 

備註:球隊註冊

1.日期:自108年.07月15日(星期一)起至07月22日(星期一)止,以電子郵件收件時間為憑,額滿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2.手續:請依主辦單位提供球隊註冊表格如附件一),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缺一不可),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隊視同未完成註冊;球隊註冊表請掃描成Pdf檔或影像檔(jpg)以電子郵件寄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cutsf41@mail.ctusf.org.tw)收,電子郵件寄送後請以電話黃正揚(02-2771-0300#23)確認。

3.連絡人之行動電話與E-Mail請以正楷書寫,大專體育總會於球隊寄達參賽保證金完成註冊後,以電子郵件寄發各參賽隊伍報名所需帳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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