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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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四日校務會議曾決議:爾後各項會議進行之程序依照內政部 會議規範進行。至於會議議決票數之計算,內政部會議規範第五十八條文字如 下:「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 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 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是以各項會 議之議決票中如有空白及廢票者,應不予計算,唯本校各項會議如另訂有條文 規範者,則應遵照其另訂之規定執行。 另有關人事之會議(如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或代表應親 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他會議之委員或代表於其相關會議組織章程未規 定應親自出席時,除校長核定之職務代理人得出席並參與表決外,不得由其他 人代為出席。(9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

依102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103年5月12日)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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