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政治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91年10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
92年1月17日校教評會核備
93年10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
96年3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
96年4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97年11月20日系務會議修
99年11月11日系教評會修訂
99年12月23日系教評會修訂
100年5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101年4月19日系教評會修訂
101年5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
101年9月20日系教評會修訂
101年10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
101年12月12日院教評會通過
101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核備
103年3月20日系教評會修訂
103年9月18日系教評會修訂
103年10月23日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0日院教評會通過
103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核備
110年4月9日系教評會修訂
110年5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
110年6月16日校教評會核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初聘教師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審定: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得聘為講師。
三、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助理教授。
四、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副教授。
五、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得聘為教授。
六、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由教評會參酌其經歷、著述或作品審定其級別,報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所稱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以經教育部認定者為限。
第 三 條 本系基於與校外機構學術合作之需要,得聘請符合下列資格者為兼任教師: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兼任講師。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兼任助理教授。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兼任助理教授。
前項所稱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以經教育部認定者為限。
第 四 條 初聘教師應由學系主任填具初聘教師名冊,敘明擬擔任之科目,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初審:
一、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
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四、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
五、履歷表。
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 五 條 初聘之專任教師如未具教育部同等級教師證書,應再辦理下列事項申請教師證書:
一、 持國外學歷者,本系應於召開系教評會初審前,先送人事室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二、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者,本系教評會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三、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聘任者,學院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四、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之外審,應由系教評會推選委員一人,會同召集人共同選定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約期審查著作。審查結果以獲二位審查人推薦
為通過。第一項第三款專門著作外審作業及成績之評定,依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有關規定辦理。
初聘之兼任教師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服務滿四個學期或教學績效優異經校長核定者,得由本系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辦理教師證書申請。
第 六 條 專任教師之續聘,應由學系主任填具續聘教師名冊,提交系教評會,對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方面進行初審。
兼任教師之續聘,應由學系主任填具續聘教師名冊,提交系教評會,參考教師之教學成果、學生課堂反應問卷施測結果以及請假、補課或代課情形等方面進行初審。
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兼任教師聘期中斷未超過二年(含)者,於再次聘任為同一類別同一職級之教師時,得視為續聘。聘期中斷超過二年者,則應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系如因教學研究或未來發展需要,得申請與本校其他單位或校外學術機構合 聘相關專長之教師。
校內合聘應由合聘單位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向原聘單位提出申請,經原聘單位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再送請合聘單位之院級教評會複審及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之。
合聘教師之升等、評鑑、休假及差假等應依學校及原聘單位之規定辦理。
校外合聘應先與校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並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再由雙方發給合聘聘書。在本校支領專任待遇者,由本校主聘,其權利義務依本校專任教 師之相關規定辦理;在校外學術機構支領專任待遇者,其權利義務依雙
方合作辦法或協議辦理。
合聘教師聘期每次以一學年為原則。
第 八 條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經教評會同意後每次二年。
應接受教師評鑑之專任教師,未能通過評鑑者,於改善期間內,每次續聘時發給一年聘期之聘書。
應接受教師評鑑之專任教師,於再評仍不通過,聘期屆滿後,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不再續聘。
第 九 條 教師之聘期除特殊情形外,第一學期之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 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及任教年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 曾任副教授三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 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二年以上。
- 任教年資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前後之年資得視為 連續,並以歷年接受之聘書,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推算之。
- 申請升等時,當學期應實際在校任教授課滿一學分。教師經核准留職或休假期間申請升等時,當學期亦需返校授課,並符合上述授課規定。
- 教師任教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止。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講師,獲有博士學位(同等學歷證書)或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第 十一 條 兼任教師申請升等及任教年資,應符合以下規定:
- 曾任講師六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 曾任助理教授六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 曾任副教授六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 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六個學期以上。隔年授課或隔學期授課,可視為連續任教。
- 教師申請升等時,當學期應實際在校任教授課滿一學分。
- 教師任教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止。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講師,獲有博士學位(同等學歷證書)或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第 十二 條 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之著作,須符合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 十 三條 持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三款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申請升 等者,其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
原因及確定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予以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持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四款將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申請升等者,其著作應於一年內完成公開出版發行,並於出版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或出版)之著作者,如升等案尚在審查中,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及薪資和鐘點費。
第 十四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外,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 十五 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附著作五份(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填具升等審查履歷表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於第一學期九月一日前或第二學期二月二十日前送人事室辦理。超過期限者,須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二、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提出外審審查人迴避名單,敘明不合適審查其著作之人選至多三人,並附具體理由
三、人事室應將符合申請規定者之各項資料,送系教評會初審;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七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四、系教評會應依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初審,並將初審合格者之各項資料、系教評會之審查結果於十月十五日前或四月十五日前送院教評會複審。
五、本系教評會應就研究項目之審查推選推舉委員一人,會同系教評會召集人,共同推薦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外專家學者七至十人連同迴避名單,簽請院教評會召集人圈定五人約期審查教師之升等著作。
六、本系教評會應就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等方面進行審查。前述四項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兼任教師升等則僅審查教學及研究兩項目,分別占審查成績60%以及40%。審查標準如下:
(一)教學:教師是否缺課、製作與上傳授課計畫,並照授課綱要講授。
是否使用課堂反應問卷,並依學生反應,適度調整教學方法與內容。是否進行教學自評,以教學評鑑作為主要參考。是否參與校內教學專業活動。是否獲得榮譽。是否指導學生論文。有教科書出版者可提供作為參考。
(二)研究:近五年內除代表著作外(兼任教師為近七年),至少有二篇在具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出版之論文集發表之學術論文),或有經國內外知名之出版社出版之學術論著一種。是否進行研究計畫、進修、獲得獎助與榮譽。
(三)輔導:擔任導師,幫助導生解決課業及生活上的問題。須每週排定個別輔導學生的時間。並應參加導師會議,及其它輔導事項。
(四)服務:擔任本校之行政職務、接受本系委託之系內工作。參加學校委員會,參與指導系學會、學校社團或其它活動。參與講演、座談、表演、展覽與比賽,擔任諮詢、顧問委員或兼任研究員,擔任審查人,參加或舉辦學術性會議、學術性團體。
對學界、社會之服務亦可列為參考。
七、評分方法如下:
(一)每一審查項目(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均以委員心目中該學系成績最佳之教師為18分,成績最差之教師為6分,成績居中之教師為12分為參考點,由委員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上述三個參考點作比較,給予申請人評分。
(二) 計算每一審查項目中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值,將高於或低於平均值 3分以上之個別委員刪除,所餘之委員評分重新計算平均值,即為申請人之每一審查項目分數。此分數乘以申請人所選擇四項審查項目之評分比重並加總後,即為該申請
人之評審成績。如達12分以上,其升等即屬通過,續送院教評會複審。
(三) 刪除之評分人數高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時,系教評會應重新討論及 重新評分。
第 十六 條 第十五條之外審審查人,須為申請人學術領域中具學術地位並獲有申請升等等級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或同等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以教學實務報告代替專門著作升等之外審審查人,須為申請人學術領域中具有優異教學實務經驗並獲有申請升等等級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
前各項之外審審查人不得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與申請人同一學系且服務滿三年之兼任教師。
審查時,申請升等教師之姓名得予公開,但外審審查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 十七 條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講師證書、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如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副教授,不受前各條有關申請年資及申請期限之限制,
並僅就其研究部分進行審查,以其博士論文為送審著作。如有其他著作,亦可連同博士論文一併送審。
前項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經核准留職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第 十八 條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訴,但尚未評議完畢者,應於審理或評議完畢,始可再提出升等申請。
第 十九 條 教師申請升等未通過者,自原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升等申請。再行申請時,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辦理;
重新辦理所送外審之所有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報告)與前次申請升等完全相同時,則前次業經外審及格者,不再辦理外審。
第 二十 條 本系教師之升等,專任教師由本系辦理;兼任教師未在他校兼任者,由本系辦理;在他校兼任者,由任職在先之學校辦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升等通過之著作(含代表及參考著作)如無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教師升等案件之著作送審相關資料,應列為機密檔案,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移送秘書室統籌保管。
第二十二條 教師非經本校升等通過申請改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專任教師因退休或離職改聘為兼任教師者,得經該學系主任簽請院長、校長核定後改聘。
- 兼任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
- 教師新獲學位依學歷申請改聘較高教師職級者,依初聘或升等有關規定辦 理。
- 兼任教師新獲相當職級申請改聘較高教師職級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
- 兼任教師於他校新獲較高職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五款改聘之起聘日期得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並溯自校教評會決議之學期開始之日。
第二十三條 其他升等未盡事宜,準用「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及「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教師有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四條至十九條情形之一者,視情況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二十五條 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 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 (年功薪)。
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第二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 教師申請休假時,應依據本校教師休假辦法辦理,並填具教師申請休假審查表, 於每年之十月底前送人事室。
人事室查核教師之申請休假審查表後,將符合申請資格教師之資料送系教評會初審。
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一月底前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二十八條 專任教授年滿六十五歲,本系基於教學需要仍需其任職,而其本人亦自願繼續服務者,得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於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一時,由本系辦理延長服務,每次延長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四、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六、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
七、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著有國際聲望。
八、所擔任課程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
九、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對學術及產業界著有具體貢獻。
經學系主任認定有教學需要仍需教師繼續任職者,應依第廿九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延長服務。
第二十九條 人事室應於教師屆滿六十五歲之前一年開始,通知其所屬學系。學系主任應將需要其繼續任職且符合前條延長服務規定教師之延長服務審查表送系教評會初審。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三月底前(第一學期屆
齡退休者)或九月底前(第二學期屆齡退休者)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評審通過,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准予延長服務。
未延長服務之教師,學系主任或系教評會應於三月底前(第一學期屆齡退休者)或九月底前(第二學期屆齡退休者)通知人事室,並由人事室簽報校長後,通知教師辦理退休。
第 三十 條 本系以第廿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教師延長服務者,教師之個人著作或重要學術論文,應符合本校教師學術研究獎助辦法關於研究論著之採認規定;以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者,應由本系教評會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及評定標準,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認定之。
第三十一條 教師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各類「影本」時,仍須提示正本交相關承辦人核對,經核對無誤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後,正本發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準用「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