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哲學系專案教師評量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9/12/4
東吳大學哲學系專案教師評量辦法
 
 
哲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6.4.19)通過
人文社會學院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評會(106.5.17)修訂通過
哲學系108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8.09.11)修訂通過
人文社會學院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評會(108.12.4)修訂通過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108.12.31)核備通過
 
第 一 條 「東吳大學哲學系專案教師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案教師應於聘期屆滿日四個月前,向學系提交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項目之相關資料,接受評量。
 
第 三 條 學系於收受前條之評量資料後,應即提供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閱覽,為期二週。
 
第 四 條 前項閱覽期間屆滿後之當月,本學系應召開系務會議,討論評量事宜。受評量之專案教師應迴避該次會議。必要時系務會議得邀請受評量之專案教師列席說明。
 
第 五 條 系務會議應依據專案教師於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各項能力與表現,綜合評量,就下列可能方案之一作成決議:
             一、改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二、繼續以專案教師方式聘任一年。
             三、不再續聘。
            系務會議就評量結果為決議時,應經全體編制內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專案教師聘期每次一年,並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年。
            系務會議作成第一項第一、二款決議後,應續送各級教評會審議。系教評會原則上應尊重系務會議之決議。
            系務會議作成第一項第三款決議後,不再續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學系應依據系務會議之決議述明不再續聘之具體理由及依據,於系務會議完畢後二十日內函知受評量之專案教師。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修訂時亦同。
 

 

|回到頁首 | 返回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