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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本系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02/10/2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5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1月21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6年3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6年3月29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6年11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3月6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7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2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31條及「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為規劃本系課程,設置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全體專任教師為委員,系主任為召集人。應邀請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代表各一名列席參與,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系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代表)列席或提供諮詢。
第三條 本會執掌:
  一、學系課程開設之規劃與檢討。
二、學系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
三、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且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會議決議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