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系友、回饋母校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成立各類助學金、獎學金以鼓勵母系學生。
(二)成立專款專用以資助母系各項系務教學及系友急難救助。
(三)成立系友通訊錄、系友通訊刊物及系友聯誼會以促進系友交誼。
(四)捐助社會公益,如協助殘障兒童、振災等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簡文桂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汐止鎮汐萬路一段二一八巷四號七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二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依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1年8月2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六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同學間之互動與聯繫,促進同學間之感情以及協助學校之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東吳大學經濟系辦公室,並得於台北市、中南部及國內外各地設立聯絡中心。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在本系肄業或畢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及曾在本系任教之教師均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務之義務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並應遵守會章、推進會務,宏揚校譽。
第三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處理各項會務,並兼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會長由理事會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中途出缺席時,應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一人遞補之。
第九條 理事會由各屆每班同學會各推理事一人及現任經濟學系主任為當然理事組成之,理事會負責基金及各項經費之籌措,預算之編列以及各組業務之推行及監督,理事會設秘書若干人,以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五位理事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總務、聯絡、出版等三組,各組召集人均由理事會推選之,各組幹事由召集人選任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所屬各組織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基金、各類收支項目、文書庶務等事務。
二、聯絡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舉辦及聯絡事宜。
三、出版組:負責各類刊物之發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須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之連署,經理事會出席事過半數之通過後,提交大會表決,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施行之。
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系友、回饋母校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成立各類助學金、獎學金以鼓勵母系學生。
(二)成立專款專用以資助母系各項系務教學及系友急難救助。
(三)成立系友通訊錄、系友通訊刊物及系友聯誼會以促進系友交誼。
(四)捐助社會公益,如協助殘障兒童、振災等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簡文桂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汐止鎮汐萬路一段二一八巷四號七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二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依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1年8月2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六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同學間之互動與聯繫,促進同學間之感情以及協助學校之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東吳大學經濟系辦公室,並得於台北市、中南部及國內外各地設立聯絡中心。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在本系肄業或畢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及曾在本系任教之教師均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務之義務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並應遵守會章、推進會務,宏揚校譽。
第三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處理各項會務,並兼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會長由理事會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中途出缺席時,應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一人遞補之。
第九條 理事會由各屆每班同學會各推理事一人及現任經濟學系主任為當然理事組成之,理事會負責基金及各項經費之籌措,預算之編列以及各組業務之推行及監督,理事會設秘書若干人,以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五位理事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總務、聯絡、出版等三組,各組召集人均由理事會推選之,各組幹事由召集人選任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所屬各組織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基金、各類收支項目、文書庶務等事務。
二、聯絡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舉辦及聯絡事宜。
三、出版組:負責各類刊物之發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須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之連署,經理事會出席事過半數之通過後,提交大會表決,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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