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或實習(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

  • 若欲實習且參與學校實習課程,須符合單一學期之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不超過9學分,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 線上工作許可證申請連結:國際生工讀申請


類別 / 項目

完整規定與詳細說明

一、適用對象

1.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2.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

二、應備上傳文件

 

(請務必全部以 PDF 檔案上傳)

1. 線上個人資料填寫:須先至申請網址申請帳號後登入填寫。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經學校註課組加蓋註冊章,或提供當學期在學證明。

3. 語言成績證明:學習語言課程 1 年以上成績證明(就讀語言中心須檢附)。

4. 護照影本:有效期間內之護照影本。

5. 外國留學生額外文件:除上述 1~4 項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各項之一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

(1) 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2)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3)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須從事校外實習者。

(4) 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

(例外規定:具特殊語文專長之外國留學生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得於入學後於各大專院校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者不需檢附,惟須加附教育部專案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三、線上申請方式

1. 繳交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00 元整。

郵政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現場繳交: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 網頁註冊:至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證申請」網頁註冊帳號。

3. 新增案件:註冊完畢後登入該網頁,點選 案件管理 > 學生案件管理 > 新增申請案件,輸入相關資料。

4. 填入繳費資訊:至郵局劃撥繳費完畢後,將交易日期、交易局號、郵政劃撥收據編號填入系統中。

5. 上傳檔案:點選 上傳案件。

6. 送出申請:點選 送學校審核 送出工作證申請。

7. 進度查詢:送出後可於 案件管理 > 學生案件管理 > 學生查詢及維護申請之案件 查詢申請進度。

8. 操作手冊:系統操作手冊連結為 https://ezwp.wda.gov.tw/wcfonline/wSite/download/student.pdf

四、其他相關規定

1. 許可期限與時數: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 6 個月;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2. 違規罰則:未依前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3. 影本註記要求: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4. 申請資格時間限制: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

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 1 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五、異動繳回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六、申請學期與許可期限

1. 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 3 月 31 日止。

2. 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 9 月 30 日止。

3. 跨學期/學年度申請例外: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課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七、親自領件規定

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並至機關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機關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機關將以掛號寄出。(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八、查詢電話與限制對象

1. 查詢電話:(02)23801708、23801711、23801714、23801715、23801725。

2. 不得申請之對象註記: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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