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1年8月28日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東吳經濟系校友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系友、回饋母校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申請對象以設籍新北市之學生及教師為主:
一、 成立各類助學金、獎學金以鼓勵母系學生。
二、 成立專款專用以資助母系各項系務教學及系友急難救助。
三、 成立系友通訊錄、系友通訊刊物及系友聯誼會以促進系友交誼。
四、 捐助社會公益,如協助殘障兒童、賑災等活動。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整(全數為現金),由陳鴻智等人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國興街30巷26號5樓。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 合併之擬議。
十、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教育局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
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81年8月28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六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經濟系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同學間之互動與聯繫,促進同學間之感情以及協助學校之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東吳大學經濟系辦公室,並得於台北市、中南部及國內外各地設立聯絡中心。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在本系肄業或畢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及曾在本系任教之教師均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務之義務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並應遵守會章、推進會務,宏揚校譽。
第三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處理各項會務,並兼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會長由理事會選之,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中途出缺席時,應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一人遞補之。
第九條 理事會由各屆每班同學會各推理事一人及現任經濟學系主任為當然理事組成之,理事會負責基金及各項經費之籌措,
預算之編列以及各組業務之推行及監督,理事會設秘書若干人,以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五位理事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總務、聯絡、出版等三組,各組召集人均由理事會推選之,各組幹事由召集人選任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所屬各組織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基金、各類收支項目、文書庶務等事務。
二、聯絡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舉辦及聯絡事宜。
三、出版組:負責各類刊物之發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須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之連署,經理事會出席事過半數之通過後,提交大會表決,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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