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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東吳,百年樹人

中文名稱:運動暨娛樂法研究中心

英文名稱:Center for Sports & Entertainment Law

一、設立目的

我國於2017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等體育運動之基本法律,顯示政府對於體育運動之重視。於該等二法通過後,相關配套之子法規及制度,即有訂立之必要,需法律人投入以為協助。在運動產業的過程,往往與另一相關產業即娛樂產業有關,此二個產業之相關問題均涉及法律層面,而運動暨娛樂法律之領域乃跨越數個傳統法領域,故有投入資源專門研究之必要。
東吳大學二十多年來主辦國際超級馬拉松賽事,學校亦有多項運動之校隊,與體育運動事務連結甚深;再者,本校法學院(下稱本院)為國內外知名之法學院,院內除設有傳統專長之法律中心外,為因應社會之發展,亦設有跨領域法律中心,以為相關領域問題之研究,解決紛爭並促進社會公益。運動暨娛樂所涉及之制度與紛爭,乃屬跨領域之性質,目前國內僅有愛好該領域之運動界及法律界之人士,組成相關之學會外,並無專門之機構或中心為運動暨娛樂法律之研究。為促進運動暨娛樂法律之發展,本院似不應缺席;再加上本院之專任師資中,亦有以研究運動暨娛樂法律為其研究領域並積極參與運動法領域,故乃呈請 鈞長許可,於本院之下成立運動暨娛樂法研究中心。

二、研究領域及主要方向

本中心將結合公法、民商法、刑事法、智慧財產權法、國際法等領域,進行以下之事務:
(一)運動法律理論、制度與相關事務之研究、發展與參與。
(二)運動博奕理論、制度與相關事務之研究、發展與參與。
(三)娛樂法律理論、制度與相關事務之研究、發展與參與。

 

三、職權

(一)本院系運動暨娛樂相關法學術研究方向之規劃與研究計畫之提出。 
(二)運動暨娛樂法律相關學術研討會之策劃與舉辦。 
(三)運動暨娛樂法律相關學術成果之整理與發表。
(四)受委託執行運動暨娛樂相關法學領域之研究計畫。
(五)執行專為本院學生就本中心研究領域赴陸研習交流之獎補助計畫
(六)辦理其他符合本研究中心成立宗旨之事宜。

 

四、近期成果

1110223實際支出費用不能列報薪資費用論職業球員的「薪」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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