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23/01/10

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82年3月19日系務會議訂定  
96年3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4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9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校教評會議100年1月14日函修訂第四條
00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9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9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核備
104年5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月11日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3月9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 1次會議核備
105年1月11日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3月13日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5月29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 2次會議審查通過
108年6月19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核備
110年5月19日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5月26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 2次會議審查通過
110年6月16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核備
112年1月10日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3月8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1次會議審查通過
112年3月29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1次會議核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第二十九條及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休假與延長服務等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照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教師升等應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依「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本系教評會應就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方面進行審查,其具體評量標準遵照下列原則訂定:
1、教學 製作授課計畫,並依其講授。使用課堂反應問卷,並依學生反應,適度調整教學方法與內容。
2、研究 以專門著作升等者,近五年內除代表著作外,至少需有已出版或已被接受之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1、學術專業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二篇,或2、專書一本。
以「教學實務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者:教學實務報告應於國內外專業刊物發表,或於校內外所舉行之教學實務研討會發表並經由研討會主辦單位於會後收錄於公開發行之研討會論文集。
3、服務 參與校內、外各項委員會、參與或舉辦校內、外各種學術會議、擔任碩、博士班口試委員、擔任校內行政工作,或參與學界與社會之服務工作。
4、輔導 擔任導師或社團輔導老師、協助同學進行課業與生涯輔導。
其中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項目,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再由系教評會委員以參考點方式進行質之評審:
一、每一審查項目(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均以委員心目中學系成績最佳之教師為18分,成績最差之教師為6分,成績居中之教師為12分為參考點,由委員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上述三個參考點作比較,給予申請人評分。
二、計算每一審查項目中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值,將高於或低於平均值3分以上之個別委員刪除,所餘之委員評分重新計算平均值,即為申請人之每一審查項目分數。此分數乘以申請人所選擇四項審查項目之評分比重並加總後,即為該申請人之評審成績。如達12分以上,其升等即屬通過,續送院教評會複審。
三、刪除之評分人數高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時,系教評會應重新討論及重新評分。


第 四 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須再送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具體理由。
當事人對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五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評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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