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哲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95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99年4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100年12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10月9日系務會議修訂
103年2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七條規定制訂本施行細則。
       
第 二 條   本系於每學年度所分配之獎、助學金額度內,藉由協助本系進行
       教學、研究或行政等相關工作,提供獎、助學金以協助研究生進
       修學業,減輕研究生經濟負擔。
       具備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為本系在學之碩士班研究生。

第 三 條   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獎學金
       使用額度以本系獲分配總額之30%為上限。
       
助學金係補助性質,分為教學助學金、研究助學金及行政助學金
       三種:
       一、教學助學金:擔任教學助理,協助本系教學需求。
       二、研究助學金:擔任研究助理,協助本系專任教師進行本系大
         學部課程之課業輔導工作。
       三、行政助學金:擔任行政助理,協助本系辦公室處理各項行政
         事務,電腦、教學器材設備管理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 四 條   領取助學金者,其支用時薪係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
       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除教學助學金外,其他各類助學金得視
       當年度本學系獲得之分配總額彈性調整。

第 五 條   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採自由申請方式,工作性質及名額由系辦
        公室公告之,申請者須依本系分派決議完成上述各項工作。

第 六 條   本獎助學金名額與工作時數一經核定,學期內不得異動,如因不
        可抗力因素而有所變動時,由本系安排遞補人員,追繳原申請者
        溢領之獎助學金,並將異動名單及相關學生資料送學生事務處德
        育中心備查。

第 七 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因工作不力或不適任時,本系可停發
        研究生獎助學金或限制其再次申請。

第 八 條   本施行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校、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校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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