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
一、本社簡史
民國六十一年間,東吳法學院法律學系黃茂德等系友,基於法律人加強自我學習與服務民眾之動機,在彼時之法律學會下,成立一以書面解答民眾法律問題之單位,名曰「法律問題服務中心」,遂為本社設置之肇始。由於彼時只為書面解答,服務範圍亦僅侷限於校園周邊的臨溪社區,活動所需經費胥賴法律學會會費之收入;此外,亦欠缺固定之指導老師與義務律師,致解答同學唯有分就個案一一求助於若干校內老師,故此,服務成效極為有限。迨民國六十九年,彼時法律學系陳子平、李純如等學長姐,在章孝慈老師之鼎力支持與協助下,恢復穩定的法律服務活動後,正式成立本社,並情商借用章老師之研究室為社團辦公室,同時確立以「寓學習於服務及弘揚法治之精神」為本社之服務宗旨。不久,章老師榮任法學院院長,深切體會此一組織對學生之學習教育及本校對社會服務貢獻之重要性,乃在法學院下設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及輔導助教,負責協助同學從事書面解答。爾後復鑒於書面解答之服務型態,不易掌握重要案件事實、且書信往返曠日費時,乃自民國七十七年初,開辦當場面談服務,由本社敦聘律師系友到校義務指導、協助同學,同年冬季並假雲林縣斗六市舉行第一屆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本社之組織與運作乃漸上軌道。
截至目前,除學期中週末固定於學校開放一般民眾免費諮詢法律問題外,迄今已於寒、暑假完成共計四十九次外縣市法律服務,其中自第十六次服務起即變更以往服務型態,更進一步推展基層法律服務至鄉鎮級單位,並求呼應政府推廣鄉鎮市調解之政策與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合作,服務地點幾近遍及全台灣,各地民眾反應熱烈,服務效果斐然,深獲各界好評。
二、本社之組織
目前本社組織上既非純粹之學生社團,亦非本校任何行政性質之單位, 法律學系僅為事實上之督導。本社雖有章程之訂定,並無社團法人或財 團法人之資格。本社之社員,均為本系大學部同學自願申請,經審查學 業成績及筆、口試之考核及格通過後,始得加入。社長由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投票選出,幹部則由社長邀集社員擔任。為配合每年兩次之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另由社長指定社員籌組外縣市服務隊委員會,負 責籌備及辦理服務隊事宜。至於指導老師與輔導助教,則經徵詢本系教 師之意願,再由本社全體社員投票直選擔任,與本社敦聘之義務律師, 同屬無給職,但後者,由本社於其蒞社服務時,酌予指導費。
三、本社社務之運作
(一) 社長與幹部之選拔
本社之行政業務,由社長督導所屬服務隊總幹事、總務、解答、資料、圖書專欄、行政、宣傳等組組長運作,而由輔導助教與指導老師協助。社 長依本社章程之規定,由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就登記參選之社員中以 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出,而服務隊總幹事及其他幹部則由社長邀請社員擔任。本社之組織架構,如圖所示:
法律服務(現場面談諮詢)
本社為充實學生法律知識、使理論與實務結合、建立學生關愛社會、養成正義之人道情懷,服務一般民眾、推廣法治,學期中除考試期間外,每週均舉行法律問題免費諮詢面談服務,本社敦聘本院畢業之執業律師三十餘位輪流與本社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協助一般民眾解答法律問題,介紹法律常識,幫助其避免或解決法律紛爭,並疏減訟源。
面談服務使社員得以了解社會之法治生態環境,培養關愛社會之情懷,直接之面談便於迅速發現事實,增進社員之溝通與表達能力,而高低年級社員之組合,在於達成薪火相傳、經驗傳遞之效。義務律師與指導教授之組成,一方面在於確保解答之正確性與妥當性以外,並在於謀求實務見解與學說理論之兼顧或融會貫通,俾利義務律師與教授間見解有所溝通、反省,教授取得第一手之法制生態或法社會學之研究素材,且使社員於在校期間即能兼顧理論與實務,而達到「臨床法學教育」之功效,故面談服務具有多功能之作用,為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值得重視之一環。
一般民眾有任何法律問題,包括已發生或擬進行之行為,而有發生法律疑義之問題,均得於本社每週六面談時間攜帶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書面資料,前來請求免費諮詢與解答。本社受理登記後,即將案件分配由五位高低年級社員組成之解答小組進行初步之面詢,除由當事人陳述相關案情與欲了解之重點以外,並由解答小組協助引導當事人作充分正確之陳述,並敦促其蒐集或提出必要之證據或佐證資料,以便先行釐清事實。然後由社員初步研究事實、該當法律關係與爭點之所在,以及相關準據法規、解釋、判例(決)與學說,草擬一初步解答草案,然後由解答小組組員將此草案提交義務指導律師或教授就事實與法律可能之疏漏指導進行釐清,直到認為正確無誤後,由解答小組協同指導義務律師或教授向當事人解說,於當事人滿意後擇由一名組員(通常為較資淺之社員)整理解答記錄,完成後所有組員簽名,送交指導律師或教授確認無誤後,即列入檔案,俾便嗣後社研究案例或當事人再度前請求服務時之查考依據。
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
本社自民國七十七年初舉辦第一次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以來,每年均在寒、暑假期間各舉行一次,未曾間斷。對於本社服務社會層面之擴大及協助法務部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推行,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對於較偏遠地區法律知識更貧乏之民眾言,嘉惠尤深,為本社社務推行之一重點與特色(成立宗旨請詳下圖表)。
本社每年由社長推舉社員二人,經社務委員會同意後,分別擔任寒、暑假外縣市法律服務隊總幹事,並由其募集社員成立外縣市服務委員會,負責服務地點之聯繫、勘查與選定訓練服務隊隊員,並安排交通、食宿等事宜。
本社之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採面談方式,為講求服務品質,隊員均由社員中平常表現優良者挑選,並兼顧經驗傳承之效,因此隊員出隊前均由幹部進行講習,並邀請學有專精之律師、教授講解服務活動應注意之事項,尤其為顧及服務地區案例之特色與重點,使隊員預作充分之心理與法律知識之準備,均由外縣市法律服務隊籌備委員會透過法務部、相關地方法院與地檢署之協助,先行取得最近數年來受理案件之類型,甚至進行地方農、工、商、經濟結構與建設之分析,了解各地之地方特色,以預測案件之重點,預為準備。
歷年來,由於本社幹部、社員、義務律師與指導教授們之戮力不懈,校方之大力支持、系友之支援、法務部、各級司法機關、地檢署、地方政府與傳播媒體之熱心、鼎力幫助,使本項活動得以延續,社員與民眾均同受其惠,今後本社自當精益求精,百尺竿頭,當然亦期望各界與予各項之協助、指導與配合
附本社外縣市法律服務之宗旨與組織圖
1、 成立宗旨
本社為弘揚法治觀念,普及法律知識,解決法律疑難,協助疏解訟源,擴大服務範圍,特組外縣市法律服務隊,俾能服務更多縣市民眾。
2、 服務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