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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東吳,百年樹人

原住民族法學期刊

(一)緣起

原住民族之法學發展,是維護原住民族權益之根基,除了應持續強化既有保障原住民族法律之落實,同時也必須兼顧法學研究與發展之基底工程。其中法學文獻的持續堆砌,在法制建構上提供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之基石,才能據以發展及落實不同階段之原住民族法學,使得原住民族法學之發展與落實更具全面性。

為完善推動法學研究工作,並有效運用法律學者在法學研究所累積的成果,促進學者研究原住民族相關法學議題,透過法學期刊之出版,匯集國內原住民族法學研究專家學者,共同投入原住民族法學研究,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慣俗法制化、原住民族法學建構(國內原住民族法學資料蒐集彙整、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蒐集彙整、原住民族法學期刊、原住民族專業法學叢書等)等重要議題,藉以培育原住民族法制人才等,希冀保障原住民族族司法權益並改善族人在法律中被動弱勢之地位。

(二)背景

原住民族自古以來即在台灣生活,並且有自己的傳統習俗與文化。其後漢民族的移民帶來的生活方式與文化,使得原住民生活方式受到壓迫。而在現今的社會裡面,由於法律的規範,與原住民的法治觀念有所不同,因而也衝擊到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與文化。

在世界潮流之影響下,現行法制亦相呼應,其最重要、最根本者,厥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揭櫫之原住民族相關權利。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是以,依據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地位、政治參與及民族發展權,為憲法明文課予國家之義務。

有鑒於此,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相較於聯合國大會於96年9月13日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我國已率先訂定專法揭櫫保障原住民族之諸多原則,可謂全球獨步;再者,我國於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過程中,業已參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足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制定過程不但兼顧我國歷史文化背景,透過國內法的的制定,實質保障我國原住民族之權利,相較於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宣言,有過之而無不及,更為世界原住民族權利之潮流,樹立劃時代之里程碑。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早已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督促下,司法院司法院審酌原住民族事務之特殊性,並基於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102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並函示審理案件範圍及案號字別。經實施以來,對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效果頗佳,其後,於103年9月3日,再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中、臺南、高雄分院5處;地方法院則是基隆、臺北、士林、新北、臺中、彰化、雲林、臺南、宜蘭9處,以及高等行政法院3處,共計17處設置原住民專庭。

雖有原住民專業法庭的設置,但是因為原住民生活習慣與文化而起的法律訴訟仍層出不窮,其原因在於,原住民族法學長期以來缺乏系統性之研究,以至於無法提供法律訴訟參考之用。原住民族之法學發展,是維護原住民族權益之根基,除了應持續強化既有保障原住民族法律之落實,同時也必須兼顧法學研究與發展之基底工程。,亟需進一步委託辦理建構原住民族法學專案研究,才能據以發展及落實不同階段之原住民族法學,使得原住民族法學之發展與落實更具全面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推動「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皆為影響原住民族權益重大之修正案。

為完善推動法學研究工作,並有效運用法律學者在法學研究所累積的成果,期透過學者針對原住民族法學議題之研究,匯集國內原住民族法學研究專家學者,共同投入原住民族法學研究,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慣俗法制化、原住民族法學建構(國內原住民族法學資料蒐集彙整、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蒐集彙整、原住民族法學期刊、原住民族專業法學叢書等)等重要法學議題,藉以培育原住民族法制人才等,希冀保障原住民族族司法權益並改善族人在法律中被動弱勢之地位,並藉由原住民族法學期刊之出版,使更多學者對原住民族法學議題投入研究,且更重視相關重要議題之研究,提升原住民族法學之能量,作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之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