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2年3月19日系務會議訂定
95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3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3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9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0月24日校教評會核備
103年9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4年9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1月8日校教評會核備
108年3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5月29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通過
108年6月19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核備
109年4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6月3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通過
109年6月23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核備
110年5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6月9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通過
110年6月16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核備
111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5月25日院教評會第2學期第2次會議通過
111年6月15日校教評會第2學期第4次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設置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學系設系教評會,掌理本系有關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
一、聘任(包括初聘、續聘、改聘及合聘等)。
二、聘期。
三、停聘。
四、解聘。
五、不續聘。
六、資遣原因之認定。
七、評鑑。
八、升等。
九、休假。
十、延長服務。
十一、違反教師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教師義務。
十二、違反教師聘約
十三、院長或校長交議事項
十四、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事項
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惟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前項所稱之各職級專任教師,不包括客座教師及專案教師。
本系專任教授人數不足組織本系教評會時,得延聘校內外相關學系之專任教授擔任。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須有其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未出席三次者,應取消其當學年之委員資格,除當然委員外,並由系務會議另推選委員遞補。
當然委員被取消資格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審議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該教評會聲請要求迴避。
前項之聲請,聲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迴避聲請得提出意見書。迴避之審議,由本系教評會決議之。
委員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審議事項當事人聲請迴避者,得由教評會委員提請本系教評會審議、決議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九條 系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不可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升等助理教授之案件,應由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升等副教授之案件,應由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
升等教授之案件,應由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
前項系教評會之低階教師迴避後,委員人數仍需符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最低組成人數之規定。委員人數如有不足,經系教評會召集人簽請教務長核可後,
請校內外相關領域,符合前項規定職級之教師遞補為該升等案之委員。
第十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之表決人數,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升等案之評審方式,依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須再送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具體理由。
當事人對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