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8/03/17

東吳大學哲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7年4月9日系務會議訂定
97年5月21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97年5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0月1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97年1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2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5月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9月26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101年10月24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9月9日系務會議修訂第4、6條
104年12月16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年1月8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106年12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3月1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107年3月7日校教評會核備
第 一 條 為檢視並提升本學系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績效,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教學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專任教師每五學年應接受教師評鑑。
本校「課堂反應教學評量問卷」,前一學期施測科目平均得分有二科落於3.5分以下或同一施測科目平均得分連續二次皆落於3.5分以下之專任教師應接受教學評鑑。
前項五學年之計算不包括受評教師遇有懷孕、生產、留職或遭受重大變故之期間。

第 三 條 本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終身免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本校校長。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獲選為教育部國家講座。
四、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
五、曾擔任相當於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十二次以上。
六、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五次以上。
七、已年滿六十歲或本校擔任專任教師滿二十五年。
專任教師具前項各款規定資格者,應向學系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可免接受評鑑。但符合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規定者,由人事室逕行查核後,可免接受評鑑。
通過升等之專任教師,自其升等生效日之學期起,五年內可免接受評鑑。

第 四 條 專任教師接受評鑑之學年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延後接受評鑑:
一、因本人或配偶懷孕、生產,由教師提出申請,經院系主管簽核後,得延後一年再接受評鑑。
二、因遭受重大變故,由教師提出申請,經系教評會同意並核予延後評鑑之年限,延後年限以一年為原則,至多二年。
三、因休假、留職因素未在校時,得俟休假完畢或復職返校之學年再接受評鑑。

第 五 條 教師評鑑分初評、複評及決評三階段。受評教師備妥評鑑相關資料,於十一月一日前送系教評會初評;系教評會初評完畢,應於十二月一日前送院教評會複評。

第 六 條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其評量標準依四項評鑑指標,分別佔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受評鑑教師自行選擇。

各項評鑑指標如下:
一、教學
1.教師學年度紀事依規定填寫(10分)。
2.教學大綱或教材之上網(20分)。
3.授課科目之期中考及學期考試題(或多元評量工具)。(5分)
4.學生成績分布情形。(5分)
5.指導學生論文(10分)。
6.指導學生辦理學習成果發表(5分)。
7.參與學生學習成果發表會(3分)。
8.授足基本授課時數(10分)。
9.依規定補課及成績送交(10分)。
10.學生課堂反應問卷每科平均分數均高於3.5分(30分),每一科次低於3.5分扣本項分數5分,扣至零分為止。
11.指導學生參與學術活動(5分)。
12.教具、教材、教學方法之創新(5分)。
13.參與教學觀摩活動(5分)。
14.教學優良獎勵事蹟(10分)。
15.其他教學事項(10分)。
以上至少須包括1至5項所列之各項應備資料。
以上評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
二、研究
1.獲本校或校外研究獎勵一次10分。
2.主持、共同主持研究計畫一次30分。
3.學術性研討會發表論文一次15分。
4.學術性專書一本50分。
5.學術性專書論文一篇20分。
6.於A&HCI、SCI、SSCI、TSSCI、THCI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一篇30分。
7.具外審制度之期刊論文一篇20分。
8.參與校內外學術會議,擔任引言人、評論人、與談人一次10分。
9.其他研究事項,經審查後一次10分。
以上評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
三、服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項即予75分;每增加一項即加5分。最高分以100分計。
1.兼任校內行政職務。
2.參與或協助校內各項活動。
3.擔任校內外學術性刊物、學報編輯。
4.擔任學術社群之服務工作(論文評審、計畫審查等)
5.擔任會議代表或委員出席校內相關會議。
6.擔任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之重要職務。
7.爭取校外人士或機構對本校捐款。
8.參與哲學相關學術團體之專業活動。
9.其他服務事項。
四、輔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項即予75分;每增加一項即加5分。最高分以100分計。
1.擔任導師。
2.擔任社團輔導老師。
3.擔任代表隊之領隊及教練。
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
5.出席導師會議。
6.輔導特殊個案。
7.導師紀事上網。
8.學生或系友就業、升學或生活輔導事項。
9.其他輔導事項。
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以上四項,加權分數總分達七十五分以上為通過,加權分數總分達六十分以上且未達七十五分為有條件通過,加權分數總分未達六十分為不通過。
系教評會依據評鑑結果作成「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並對「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教師敘明具體理由。 
受評教師未於規定時間提送資料接受評鑑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教學評鑑審查程序及審查結果之處理另依本校教學評鑑作業要點辦理。
教師之評鑑結果應做為教師獎勵、續聘、升等、晉薪、停聘、解聘、不續聘之依據。  

第 七 條 教師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須於次學年度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作業程序,針對未達七十五分之項目進行再評鑑。
受評教師未能於限期內符合應具備之條件者,評鑑不通過。

第 八 條 教師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向系主任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所屬學系、學院、相關行政單位應給予協助,並自評鑑學年起算滿三年時進行第二次評鑑。第二次評鑑仍不通過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前項教師於改善期間內,每次續聘之聘期一年,並不得晉薪及在校外兼職或兼課,如有違反規定者,視為再評不通過。

第 九 條 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系教師評鑑辦法

 

|回到頁首 | 返回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