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 適用身份:博碩士班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11/07/11

 


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84年11月25日教務會議通過
85年2月1日教育部台(八五)高(二)字第85500398號函核備
85年5月15日教育部台(八五)高(二)字第85506657號函核備
87年5月29日教育部台(八七)高(二)字第87057054號函核備
89年6月5日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89065546號函核定
89年12月7日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89158681號函核定
91年10月17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91157921號函備查
93年6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0028號函備查
94年8月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59號函備查
95年8月3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63號函備查
98年11月1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5月18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七條條文
100年7月1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9132號函備查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規章。

第二條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六個月前,依各該學系碩、博士班規定時間,向該學系提出商請指導教授,選定畢業論文題目之擬議, 經學系主任同意後,由學系簽送教務處課務組報請校長函聘論文指導教授。
第三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參加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其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入博士班起,至少修業滿二年。

二、修畢各該碩、博士班規定之必、選修課程、學分且成績及格。未符合本項規定,但預定於該學期結束時,能 完成必選修學分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已撰就,並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

四、博士班研究生應依「東吳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碩士班若該學系訂有資格考核,亦須經考核及格。

第四條

學位考試應於該生辦妥註冊程序後舉辦,每學期申請一次,第一學期應於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辦完畢。舉行學位考試時以公開進行為原則。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舉行日至少一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檢齊其在校歷年成績表、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之論文初稿及其提要(份數依各該學系規定)向該學系提出,經學系主任同意後,商同指導教授推薦符合資格之考試委員報請學校組成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擇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學系主任指定除指導教授以外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各學系於排定學位考試時間與場地後,應於考試舉行日之十四天前,依規定格式提具「學位考試委員名單」,簽送教務處課務組報請校長核聘。

論文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二人。如有二人,得僅擇聘其中一人為學位考試委員;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遴聘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七人。

學位考試時間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考試地點應於東吳大學校區內。

第六條之一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第八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第九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至少須有委員五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出席委員不足最低人數之考試,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學位考試委員若就研究生撰就之論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見,則學系應俟其修改完成後始得再行提送成績,不得以「附有條件之及格」為由先送成績。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委員對碩、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一: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第十二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須含中英文提(摘)要;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供本次學位考試評定成績。

通過碩、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適當方式於本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保存之。

第十三條

本校音樂學系碩士班依其主要研究領域,屬於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其碩士學位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但仍應撰寫提要。

前項學系以外碩士班,如依其主要研究領域,經教務會議認定屬於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者,其碩士學位論文之處理同前。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學位考試舉行日七天前報請教務處課務組撤銷其申請;逾期未撤銷且未到場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五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六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學系教授推薦,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七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檢具規定之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論文全文電子檔案及論文全文(含摘要)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填離校手續單,依規定程序辦妥離校手續後,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選課,並以其辦完離校手續之月份為畢業日期授予學位證書。至修業年限屆滿,仍未繳交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論文提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第十八條
碩、博士學位授予儀式,於畢業典禮時合併舉行。
碩、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畢業者,其學位證書於二月中旬發給;於第二學期畢業者,其學位證書於畢業典禮後發給。
唯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於學生提出申請時,依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本校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前項調查由相關學系簽報校長組織調查委員會翔實為之,其成員中至少一人為校外委員;其調查結果應向校長報告。
第二十條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章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章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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