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 適用身份:詳情請見章程中的會員資格
  • 最後修訂日期:2008/3/15

 

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修正草案)

 第一屆會員大會訂定
                                         97.03.15  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七十號。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在學術與事業上互切互磋,貢獻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舉辦聯誼活動事項
    二、促進系友互助事宜
    三、激勵系友,積極服務社會
    四、響應支持母校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系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並為當然理事。
    凡畢業或曾肄業於東吳大學哲學系者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凡曾任職於東吳大學哲學系之教職員,皆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凡關心本會會務及發展之熱心人士,經會長與系主任審核後,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不含榮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及遵守會章、決議案之義務。

第八條 榮譽會員有列席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參加活動等之權利。

第九條 凡有違反本會宗旨及決議案、致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四十五人(含)以上之會員連署提議後,會長應立即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若干名,由各屆每班各推舉一至兩名,擔任本會與該班之聯絡人,並配合理事會辦理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組成理事會。除系主任為當然理事並兼財務長,隨職務任期更迭外,餘四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各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綜理會務,副會長與理事協助之;會長對內主持會務,召集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當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之。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

本會設財務長一人,由系主任擔任,負責本會之財務與會計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擬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總幹事
     三、議決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理事之辭職
     四、執行會員大會議決議案
     五、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查核年度決算
     三、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聯合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事會或臨時理監事聯合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採會員自由捐贈或向社會募款。

第六章 組織章程修正

第二十條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四十五人(含)以上連署提請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人數五分之三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修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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