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10月11日95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1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96年3月14日95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96年3月28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第二次審核通過
96年10月8日教務處核備
97年3月24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26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卅一條,及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設置哲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執掌為:
一、審議本系課程開設之規劃與檢討。
二、審議本系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
三、審議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委員會應邀請本系學生代表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系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本系秘書擔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送系務會議討論。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課程委員會議審查,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