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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博硯「說」法》國民黨最好先了解國會有什麼工具|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 02/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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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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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秘書室
國民黨在睽違八年後重回立法院第一大黨,選後攻勢凌厲,提出各種國會改革的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設置國會特偵組,過完年後,則提出了針對食安問題召開臨時會的要求。不過2月1日起已是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期間,只是還沒正式開會,還需要開什麼臨時會呢?我國憲法規定只要立法委員四分一的請求就可以召開臨時會,不過常會都還在舉行中,要求召開臨時會顯然是邏輯不通。
那麼,國會特偵組的會不會再拿出來談呢?事實上,關於國會調查的問題,各黨此前都有提過。不過我們要先了解,國會聽證權到底在聽證什麼?
一般來說,聽證制度首先發跡於美國,多用在處理一個問題:美國國會沒有質詢制度,如何監督行政權的作為?美國國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認為自己有調查事實的權力,讓一般民眾來國會接受調查,這個過程是經過多年的演變而來,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國會所發出的傳票的效力。大家誤以為這種聽證就該搞得沸沸揚揚有如水門案的調查,其實絕大部分的聽證都是立法聽證,也就是類似我們立法院的公聽會。或者是官員任命的聽證會。但聽證或調查權如果被規範是不是就如同柯建銘總召所說的違憲亂政呢?倒也不能這麼直接就肯定。因為在內閣制國家如日本或是德國也有類似的規範,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其程序也準用刑事訴訟程序;日本憲法中也有調查的規定,但這兩個國家的國會一樣都有質詢的制度。
不過,在我國規範國會的調查權確實會面對一個問題:在憲法中我們已經有了監察院這個制度,當初憲法的設計監察權的初衷是把各國議會中的權力劃分一部分出來,例如。最近美國眾議院彈劾了國土安全部長,而在我國彈劾這項工作就是監察院的職務,所以憲法裡也規定了監察院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但這樣的條文卻沒有出現在立法權內,到底是因為憲法立法之初認為這個是質詢的一部分,還是根本就認為這不是立法院的職權?不過,現在的監察院當然不是像憲法本文規定的是另類的國會,可能更像所謂的準司法權。
回到國會的調查權上,大法官也肯認這樣的權力,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做了相對應的規定。相比英國、德國與日本,我國國會質詢顯然有點不同,我們是一問一答,但從電視畫面可以看到,近期日本國會針對政治獻金案討論的狀況,是議員在台上質詢完後,再由總理大臣答覆問題;我們更常見到的是英國不同政黨的代表在板凳的兩方辯論,並不是同時開講。我們的答詢制度要即問即答,當然就會經常出現院長跟委員吵架的局面。然而,這種特別的做法,也讓官員很難迴避問題。
如果我們透過質詢的即問即答以及現在的文件調閱等制度都不能協助立法院來監督行政院,那麼到底要怎樣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