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86.10.17系務會議議決
88.05.28系務會議修訂
89.10.20系務會議修訂
96.06.06系務會議修訂
98.05.14系務會議修訂
98.12.10系務會議修訂
99.12.23系務會議修訂
104.05.07系務會議修訂
105.05.05系務會議修訂
106.10.19系務會議修訂
107.03.22系務會議修訂

 

 壹、課程

一、每學期選課上限為四門課。除論文外,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

二、各科授課教師得自行要求研究生修讀大學相關課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內。

三、本 碩士班課程分為「民主與治理課群」、「國會與選舉課群」、「外交與國際關係課群」、「都會與危機治理課群」。一門基礎必修課「研究設計」。研究生應選一門主修課群。

四、稱主修課群者,至少應修畢該課群十二學分,包括該課群的必修課程。

五、選修外系或外校課程應商得系主任及該課群召集人的共同同意。選修之課程列入畢業學分者限於本系未開之課程,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六、課程之選擇得與各課群召集人諮商。


  貳、碩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二學年結束之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商得其同意後,向系辦公室繳交「商請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若指導教授非本系教師,須經系主任同意。

二、研究生修滿一年以上之課程,並通過學校規定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測驗後,應徵得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資格考核。資格考核本系以論文研究計劃口試行之。

三、論文計劃應以A4格式裝訂,繳交碩士班辦公室一份備查。

四、論文研究計劃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三至五人,並經得主任同意後,進行評審,並決議是否通過。

五、資格考核未通過者,應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參、論文學位考試

一、通過資格考試之碩士學位候選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修業期間內徵得指導教授同意,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滿本系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

(二)發表研討會論文一篇(含本系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三)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通過論文線上原創性偵測系統比對報告。

二、通過資格考試之日期與論文學位考試之日期,兩者至少須相隔三個月。

三、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之遴聘及作業程序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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