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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應於每學期選課期間,依「選課註冊作業手冊」暨各學系相關規定辦理選課。選課分為初選、加退選二階段。加退選合計異動科目(含加、退選)不得超過八科次(例:加一科退一科視為二科次)。

二 、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為十九學分,其下限除第五學年外,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學分。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十,經學系主任核可,得於次一學期在上限學分外超修二至三學分。

三、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選修學士班(全校選修除外)、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科目。

四、進修學士班學生選課不得選讀時間相衝突之科目,亦不得選讀外雙溪校區與城中校區節次相銜之科目,違反規定者,至遲應於選課清單確認期限前,辦理其中一科之退選手續,未如期辦理退選者,已修讀完成者不論成績及格與否,不計學分。重複修習已經及格而名稱及學分數相同之科目,不列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及當學期平均成績計算。

五、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於第一學期未曾修讀或修讀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得續修第二學期,第一學期仍應重修。修習全學年之科目,第二學期仍應在原班修習(共通教育同科目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僅修一學期或有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皆不承認其學分。

六、科目分必修與選修兩種,必修科目重修或必須補修者應先修習。選修科目已按學程編組者,應依導師輔導在學程內選修。各學系或學程修讀學士學位之畢業學分,必須包括專業學術領域外及校定共通必修學分。

七、 學生得選修本學系或學程課程表外之他學系或學程相關科目,但本學系或學程所開設之必修科目,學生以在該年級、該班修讀為原則,除非因衝堂,且經本學系主任核可外,不得換班修讀。各科目有預修或併修規定者,須按規定修習。 本學系或學程學生選修他學系或學程科目者,應依相關學系之規定辦理。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全學年科目第一學期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第二學期得逕行選修,不須經他學系主任核准。

八、進修學士班學生得選修體育和軍事(護理)教育科目,其學分數併計入該學期修讀學分數,並作為核計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之依據,但不列入各學系或學程最低畢業之學分數。

九、進修班學生得修讀教育學程。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課程者,各依有關辦法修習之。

十、 加退選後至選課清單確認截止日止,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自行上網確認該學期選課內容。學生非因下列原因親至教務處綜合教務組辦理更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另作異動:1、該科目停開或分班而必須改選者。2、不合選課規定,經通知退選者。 3、其他特殊原因 。

十一、 學生於規定期間確認後,可自行列印選課清單存參;未於期限內上網確認者,將視同選課清單無誤,事後發現選課資料與實際上課情形不符者,除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送交議處外,一切後果由學生負責。

十二、欲報考『預官考試』之同學需選修二學年之軍事教育科目且平均成績達70分,請於加退選時至軍訓室以人工方式辦理加選。其學分數併計入該學期修讀學分數,並作為核計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之依據,但不列入各學系或學程最低畢業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