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會議

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學術交流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校牧室主任、導師代表每學系一人(設有進修學士班之學系另增代表一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十二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及有關學生事務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學生事務會議下,設獎助學金暨優秀學生甄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向學生事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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