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7年4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5月21日院教評會通過

97年5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

97年11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

98年2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

98年3月25日校教評會通過

101年4月19日系教評會修正

101年5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

104年9月24日系教評會修正

104年10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

104年12月16日院教評會通過

105年1月8日校教評會修正

106年11月23日系教評會修正

108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

109年03月11日院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專任教師每五學年應接受一次教師評鑑。

專任教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延後接受評鑑:

一、因本人或配偶懷孕、生產,由教師提出申請,經院系主管簽核後,得順延一年再接受評鑑。

二、因遭受重大變故,由教師提出申請,經系教評會同意並核予延後評鑑之年限,延後年限以一年為原則,至多二年。

三、因休假、留職因素未在校時,得俟休假完畢或復職返校之學年再接受評鑑。

第三條  專任教師符合下列規定時,得免接受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本校校長。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獲選為教育部國家講座。

四、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

五、曾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十二次以上。

六、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五次以上。

七、屆齡退休前三年(年滿六十三歲之當學年起)。

 

專任教師具前項各款規定資格者,應向學系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可免接受評鑑。但符合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規定者,由人事室逕行查核後,可免接受評鑑。

通過升等之專任教師,自其升等生效日之學期起,五年內可免接受評鑑。

 

第四條  教師評鑑分初評、複評及決評三階段,每學年辦理一次。受評教師應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規定,備妥評鑑相關資料,於十一月一日前送系教評會進行初評;系教評會初評完畢,應於十二月一日前送院教評會複評。

第五條  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教學評鑑之資料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教師學年度紀事」教學部份。

      二、授課計畫及教材。

三、授課科目之期中考及學期考試題(或多元評量工具)。

四、學生成績分布情形。

五、指導學生論文、學術活動或展演成果。

第六條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前述四項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受評人自行選擇。各項目審查標準如下:

一、教學:

1.年度紀事依規定填寫(10分)。

2.教學大綱或教材之上網(20分)。

3.授足基本授課時數(10分)。

4.依規定補課及成績送交(10分)。

5.學生課堂反應問卷每科平均分數均高於3.5分(30分)。

6.指導學生論文或參與學術活動(5分)。

7.教具、教材、教學方法之創新(5分)。

8.教學優良獎勵事蹟(5分)。

9.其他教學事項(5分)。

二、研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或下述各項之總體表現優良者即予75分

1.獲本校或校外研究獎勵二次。

2.主持、共同主持研究計畫二次。

3.學術性研討會發表論文三次。

4.學術性專書一本。

5.學術性專書論文二篇。

6.於SCI、SSCI、TSSCI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一篇。

7.具外審制度之期刊論文二篇。

8.其他研究事項。

三、服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二項即予75分

1.兼任校內行政職務。

2.參與或協助校內各項活動。

3.擔任校內外學術性刊物、學報編輯。

4.擔任學術社群之服務工作(論文評審、會議評論、計畫審查等)

5.擔任會議代表或委員出席校內相關會議。

6.擔任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之重要職務。

7.爭取校外人士或機構對本校捐款。

8.其他服務事項。

四、輔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項即予75分

1.擔任導師。

2.擔任社團輔導老師。

3.擔任代表隊之領隊及教練。

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

5.出席導師會議。

6.特殊輔導個案。

7.導師紀事上網。

8.學生就業、升學輔導事項。

9.其他輔導事項。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對教師之評鑑結果作成「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並對「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教師敘明具體理由。

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以上四項,四項加權總分達七十五分以上為通過,加權分數總分達七十五分以上但有單項分數低於七十五分者為有條件通過,加權分數總分未達七十五分為不通過。有條件通過之教師,須於次學年度針對未通過之項目進行再評鑑,並由系教評會作成「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

受評教師未於規定時間提送資料接受評鑑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七條  教師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系教評會應具體載明教師應再具備之條件,並於次學年度依第四條規定之作業程序,檢視受評教師是否已符合應具備之條件。

受評教師未能於限期內符合應具備之條件者,評鑑不通過。

第八條  教師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應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向學系主任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學系應給予協助,並自該評鑑學年起算滿三年時進行第二次評鑑。第二次評鑑仍不通過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前項教師於改善期間內,每次續聘之聘期一年,並不得晉薪及在校外兼職或兼課,如有違反規定者,視為再評不通過。

第九條  教學評鑑審查程序及審查結果之處理另依本校教學評鑑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條  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