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民國99年6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規定,本學系設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為本系系務最高決策會議,職掌如下:
一、研議本系教學、研究、輔導、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研議本系課程、經費、預算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三、研議本系系主任遴選辦法、本系系教評會設置辦法及其他法規之制訂與修改。
四、研議協商推派校、院相關會議之教師代表及本系各委員會委員、各研究中心(工作室)主任人選。
五、研議校、院交議之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由系主任、所有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四名組織之。學生代表係由系學會推選代表二名;碩士班代表由碩士班研究生學會推選代表一名;博士班代表由博士班研究生學會推選代表一名參加之。
第四條 本會議由系主任召開並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或由會議公推一人主持。
第五條 本會議得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舉行臨時會:
一、由三分之一以上會議成員連署請求召集時。
二、系務會議決議召開時。
三、系主任認為必要召開時。
第七條 本會議應有本系二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但遇重大事項,須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所謂重大事項,除有規定者外,應由出席人員以投票方式認定之。
第八條 本會議由系秘書協助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暨本系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