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政治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O九年九月廿四日系務會議修訂

一OO年三月廿四日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七年三月廿六日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教務處核備

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送院課程委員會核備修訂

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送院課程委員會核備修訂

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

八十四年四月廿八日系務會議修訂

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卅一條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含博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為樹立本系之風格及學術地位,策勵課程之精進與提昇,配合長程規劃之需要,特設立「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政治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本系常設委員會,設於系務會議之下,負責課程規劃與檢討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本委員會委員由本系各領域召集人、校內外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組成。

系主任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本系之政治思想、比較政治、國際關係、公共行政與政策四領域各產生兩人,且各領域至少有一名助理教授,「民主法治」領域另產生召集人一人。各領域由全系專任教師選舉產生。各領域應於本委員會開會前召集該領域老師討論課程。

校內外學者專家共二名,任期一年,由系務會議推選之。

學生代表係由大學部兩名、碩士班、博士班各推一名學生代表組成。大學部學生代表由政治系學會推選,辦法自訂之。博碩士班代表由研究生學會推選,辦法自訂之。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為決議。

召集人視需要得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唯學生代表部份因修業年限之考量,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委員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依據本系發展計劃及學術趨勢,設計及建議新開課程。

(二)檢視本系所有課程及由本系負責之共通課程。

(三)系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課程委員會核備,並提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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