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11月28日簽核校長施行
民國95年1月11日本中心指導委員會修訂
民國99年3月10日本中心指導委員會修訂
民國102年6月10日本中心指導委員會修訂
民國103年6月5日本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教室之使用,並促進電腦教室之有效運用及妥善維護,特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電腦教室以提供教務處排定之電腦相關課程上課使用為主,惟為保障學生自由上機使用之權益,兩校區於電腦教室開放時段各保留二間電腦教室供學生自由上機使用。
第 三 條 非自由上機之電腦教室於未排課時段開放借用,借用以本校各單位優先,校外借用次之。已排定自由上機之電腦教室,本中心得視電腦教室使用情況,保有臨時異動之權利。
第 四 條 電腦教室借用採預約制,須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申請,本中心保有借用與否之同意權。借用場地以電腦教室借用系統網頁(http://estudy2.scu.edu.tw/)公告為準,借用申請方式如下:
一、 校內各單位:採電腦教室借用系統線上申請,非授課科目用途須另提交活動計畫書與程序表。
二、 校內學生團體:請填具「電腦教室社團借用申請表」,經指導老師與群育中心同意後,連同活動課綱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三、 校外人士及本校校友:請填具「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連同活動計畫書與程序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學期間為避免影響已排課之課程上課,本中心不再進行電腦教室軟體安裝,新增之軟體將安裝於軟體雲上。
第 六 條 校內免費借用與優惠收費:
一、 經教務處公告之開課科目,其教師與助教得借用電腦教室做為教學之用,惟每一門課,得經由申請後,免費使用不超過四分之一授課時數。
二、 校內一級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辦理本校教職員生之未收費活動,每學期免費借用總時數以6小時為限,非單班招生學系借用總時數以12小時為限。超出免費借用時數,依收費標準3折收費。辦理人事室可採計時數之教育訓練,可免費借用且借用時數不累加於單位免費時數內。
三、 校內學生團體借用電腦教室,須與數位服務之推廣有關,每次借用至多以3小時為限,每學期每團體免費借用總時數以6小時為限,超出免費借用時數,依收費標準2折收費。
四、 經教務處公告之開課科目,有實際授課行為之教室借用須受第一款規定限制,不得依第二款或第三款提出申請借用。
五、 借用單位辦理學生活動,若能提出參與學生均已繳納本校電腦相關費用之證明,借用時數不累加於單位免費時數內,每學期每單位可額外借用總時數以6小時為限。
六、 免費借用時段僅限本中心公告之電腦教室開放時間,非電腦教室開放時間借用場地,依第二款或第三款優惠折數收費。
七、 校內單位或學生團體辦理收費性質之活動,依收費標準5折收費。
第 七 條 校外人士借用時間以本中心公告之寒暑假電腦教室開放時間及本校上課週之假日為主,借用其他時間依收費標準增收30%。
第 八 條 本校校友借用電腦教室同第七條之規定,依校外人士收費標準8折收費。
第 九 條 收費標準及說明詳如「電腦教室場地收費標準表」。
第 十 條 依本校「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辦法」辦理退費、保證金之扣款與返還,以及損壞賠償之索賠。
第 十一 條 校內借用單位若未能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通知本中心,如因未通知而導致本中心權益受損,本中心保有該單位日後借用之同意權。借用單位若不實借用或違反電腦教室使用規定,將取消並停止當學期借用。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非法安裝與下載軟體,若經查獲具體違法情事,將沒收保證金,並要求其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電子計算機中心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電腦教室場地收費標準表
一、 收費標準:
電腦設備維護費(時段) |
每部電腦 |
80元 |
場地管理費(時段) |
45台(含以下)電腦 |
2,500元 |
46~78台電腦 |
4,500元 |
|
清潔費(天) |
2,000元 |
|
保證金(次) |
10,000元 |
|
單槍投影機(時段) |
1,000元 |
二、 電腦數量、規格及相關設備:以本中心網頁公告為準。
三、 若收費標準異動幅度超過50%,則須送電子計算機中心指導委員會審核。
備註:
一、 收費標準以四小時為一時段,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晚上6:00至10:00,不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依比例計,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
二、 免費提供白板、麥克風、銀幕。
三、 每間教室收取電腦設備維護費、場地管理費、清潔費、保證金及單槍投影機等費用。電腦設備維護費、場地管理費及單槍投影機以時段計收;清潔費以日計算;保證金以次計算,連續借用以一次計。
四、 若需由本中心協助安裝軟體,每間教室安裝費用為伍仟元,以五種軟體為限。
五、 依本校「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辦法」收取假日工作人員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