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 交換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例如補習班老師見到同學亭亭玉立,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免費幫她課後輔導,此即構成交換式性騷擾。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語及行為,而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也就是說,主觀上個人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情況。如果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勞動契約履行中,就稱為職場性騷擾;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園內的教職工作〈一方一定要是學生〉彼此之間的以上行為的就是校園性騷擾。然而性騷擾不論發生在何種情況下,特別是職場或是校園中,其實都與當事人所處社會地位高低、資源多寡、體能優劣等有關,即事件的發生凸顯了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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