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7年03月05日 |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97年04月23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年05月15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97年10月01日 | 校教評會修正第十二條文字,除第三條外,其餘條文同意核備(依校教評會97.10.16函) 依校教評會98年1月19日函修訂第三條(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98.2.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01月09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10月02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102年10月23日 |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102年09月11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12月11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102年12月27日 |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106年09月27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年12月06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108年09月11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年12月11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108年12月31日 |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110年06月09日 |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年12月22日 |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
111年01月12日 |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 一 條 |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五條以及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系教評會負責教師評鑑之初評。 | ||||||||||||||||||
第 三 條 | 本系專任教師每五學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符合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款之情形者,須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接受教學評鑑。 | ||||||||||||||||||
本系專任教師具下列各款規定資格者,應向本系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得免受評鑑:
本系專任教師符合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規定者,由人事室逕行查核後,可免受評鑑。
通過升等之教師,自其升等生效日之學期起,五年內可免接受評鑑。
教師接受評鑑之學年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本系教評會同意後,得延後接受評鑑:
教師於接獲人事室受評通知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備妥評鑑相關資料,於十一月一日前送本系教評會初評。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二月一日前完成初評並將資料送院教評會複評。
|
|||||||||||||||||||
第 四 條 |
受評教師接受評鑑時需填寫自評表(附件),並在各項規定範圍內以及加總100%之條件下自選各項比例並就每一單項標準自評單項得分,除特殊情況外,每一單項得分不得為0分,最高100分。評審委員就受評教師之自評表以及匯整之資料評定總分,(含)半數評審委員評定該總分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未達此標準者,評審委員應對每一未達70分之單項敘明具體理由。
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僅接受教學評鑑者,須在教學項目滿分100分之標準下,(含)半數評審委員評定該項分數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未通過此標準者,評審委員應敘明具體理由。
|
||||||||||||||||||
第 五 條 |
教學評鑑受評教師應被列入考量之資料至少應包含教師學年度紀事教學部份、授課計畫、特色教材、授課科目之考題(或多元評量之說明)、學生成績分布情形、指導學生專題(論文、學術活動、展演成果)。
教學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30%-60%,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
||||||||||||||||||
第 六 條 | 研究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50%,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
||||||||||||||||||
第 七 條 | 服務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
||||||||||||||||||
第 八 條 | 輔導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
||||||||||||||||||
第 九 條 | 本系教評會應對教師之評鑑結果作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並對「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教師敘明具體理由。
受評教師未於規定時間提送資料接受評鑑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
||||||||||||||||||
第 十 條 | 教師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本系教評會應具體載明教師應再具備之條件,並於次學年依第三條規定之作業程序,檢視受評教師是否已符合應具備之條件。
受評教師未能於限期內符合應具備之條件者,評鑑不通過。
|
||||||||||||||||||
第 十一 條 | 受評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應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系主任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本系應給予協助,並自該評鑑學年起算滿三年時進行第二次評鑑。第二次評鑑仍不通過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前項教師於改善期間內,每次續聘之聘期一年,並不得晉薪及在校外兼職或兼課,如有違反規定者,視為再評不通過。
|
||||||||||||||||||
第 十二 條 | 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
第 十三 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 ||||||||||||||||||
第 十四 條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本系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