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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 適用身份:數學系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23/05/31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7年03月05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7年04月23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5月15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97年10月01日 校教評會修正第十二條文字,除第三條外,其餘條文同意核備(依校教評會97.10.16函)
依校教評會98年1月19日函修訂第三條(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98.2.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1月09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02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102年10月23日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2年09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1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102年12月27日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6年09月2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06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108年09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1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108年12月31日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年06月09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2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111年01月12日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 一 條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五條以及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系教評會負責教師評鑑之初評。
第 三 條 本系專任教師每五學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符合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款之情形者,須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接受教學評鑑。
本系專任教師具下列各款規定資格者,應向本系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得免受評鑑:
(一)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擔任本校校長。
(三)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獲選為教育部國家講座。
(四)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
(五) 曾擔任相當於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十二次以上。
(六)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五次以上。
(七) 已年滿六十歲或於本校擔任專任教師滿廿五年。
本系專任教師符合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規定者,由人事室逕行查核後,可免受評鑑。
通過升等之教師,自其升等生效日之學期起,五年內可免接受評鑑。
教師接受評鑑之學年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本系教評會同意後,得延後接受評鑑:
(一) 因懷孕、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等特殊事由時,得順延一年再接受評鑑。
(二) 因休假或留職因素未在校時,得俟休假完畢或復職返校之學年再接受評鑑。
教師於接獲人事室受評通知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備妥評鑑相關資料,於十一月一日前送本系教評會初評。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二月一日前完成初評並將資料送院教評會複評。
第 四 條
受評教師接受評鑑時需填寫自評表(附件),並在各項規定範圍內以及加總100%之條件下自選各項比例並就每一單項標準自評單項得分,除特殊情況外,每一單項得分不得為0分,最高100分。評審委員就受評教師之自評表以及匯整之資料評定總分,(含)半數評審委員評定該總分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未達此標準者,評審委員應對每一未達70分之單項敘明具體理由。
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僅接受教學評鑑者,須在教學項目滿分100分之標準下,(含)半數評審委員評定該項分數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未通過此標準者,評審委員應敘明具體理由。
第 五 條
教學評鑑受評教師應被列入考量之資料至少應包含教師學年度紀事教學部份、授課計畫、特色教材、授課科目之考題(或多元評量之說明)、學生成績分布情形、指導學生專題(論文、學術活動、展演成果)。
教學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30%-60%,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一) 依據系上排定課程,按照學校上課規定,確實依課程內涵授課,並未有教學不力具體證據者,60分。如認定有教學不力情況,評審委員應提出具體事實列入評審紀錄。
(二) 授課計畫準時上網,10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三) 學期成績準時交出,10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四) 課堂反應問卷五點量表,都在3.5分以上者,20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五) 每學期授課超鐘點未達學校上限部份,每小時2分。
(六) 主持教學改進相關計畫,每一案15分。協同主持教學相關計畫,每一案0-10分(參考教師自評資料)。
(七) 獲選優良教師或傑出教師者,每一次30分。
(八) 教師在教材、教法、考試題目或方法上創新,或製作線上教材者,應自行提供資料,由評審委員予以加分,每一科目可加0-15分。
(九) 其他相關教學事項,由評審委員酌加0-15分,但應紀錄具體理由。
第 六 條 研究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50%,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一) 自評表中填寫之研究主題與專長相關者,40分。
(二)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研究或教學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一案每一年度15分,協同主持人每一案每一年度0-10分(參考教師自評資料)。
(三) 在期刊(或有期刊形式者)發表研究成果,每一篇5分。如為有同儕審查之期刊(或有期刊形式者),每篇加5分。如為優良期刊(數學界認定或SCI),或評審委員認定為優質論文,每篇再加10分。評審委員認定之優質論文,需在評審紀錄書寫具體理由。
(四) 獲(相當或高於)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之獎項,每一次50分。
(五)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指導一人,10分。
(六) 校外邀請之數學相關演講,每次10分。
(七) 參加校內外學術活動(演講活動、研討會、工作坊等) 0-15分。
(八) 國際期刊之編輯,10分;如為優良期刊(數學界認定或SCI) 之編輯,20分。國際期刊之論文審查,或國際數學資料庫之評論者,5分;如為優良期刊(數學界認定或SCI) 之論文審查,加5分。
(九) 其他相關研究事項,由評審委員酌加0-15分,但應紀錄具體理由。
第 七 條 服務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一) 各種(含)院級以上委員,每學年開會(含)兩次以下者,每一會議全出席者8分,每學年開會(含)三次以上者,每一會議全出席者10分。各種系級會議,每一學年每一會議全出席者10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二) 校內一級主管每一學年15分,二級主管每一學年10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三) 校外碩博士班口試委員,每次10分。校內碩博士班口試委員,每次7分。此項最高計分30分。
(四) 以專業服務校外數學相關社群,每案5分。此項目以教師自評表提供資料為主,最高計分30分。
(五) 系上對外招生出考題,每一次每一科5分。
(六) 曾替學生寫推薦信之學年,(含) 5 封以下,每學年5分。5封以上之學年,每多一封,加一分。
(七) 其他相關服務事項,由評審委員酌加0-15分,但應紀錄具體理由。
第 八 條 輔導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以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計分方式如下:
(一) 擔任(主任、種子)導師者,有實質進行任務者,每一任務每學期10-15分。其餘情況依比例計分。
(二) 為任教科目成立課業輔導機制(如:申請教學資源中心輔導機制等),每一任務每學期10-15分。
(三) 明確訂定office hour者,10分。
(四) 其他輔導服務事項,由評審委員酌加0-15分,但應紀錄具體理由。
第 九 條 本系教評會應對教師之評鑑結果作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並對「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教師敘明具體理由。
受評教師未於規定時間提送資料接受評鑑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 十 條 教師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本系教評會應具體載明教師應再具備之條件,並於次學年依第三條規定之作業程序,檢視受評教師是否已符合應具備之條件。
受評教師未能於限期內符合應具備之條件者,評鑑不通過。
第 十一 條 受評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應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系主任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本系應給予協助,並自該評鑑學年起算滿三年時進行第二次評鑑。第二次評鑑仍不通過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前項教師於改善期間內,每次續聘之聘期一年,並不得晉薪及在校外兼職或兼課,如有違反規定者,視為再評不通過。
第 十二 條 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本系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