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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 
  • 最後修訂日期:2006/03/21

東吳大學理學院數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10月25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5年11月21日 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96年03月21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03月29月 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及本校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為規劃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設置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本系課程基本原則及發展方向之研議。
(二) 本系課程結構之研議(含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三) 審議本系中、英文課程名稱、課程內容及課程大綱。
(四) 本系開設課程之規劃與檢討。
(五) 學群、學程課程的規劃。
(六)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之研議。
第 三 條 本會以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為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集人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含:學生代表,系友,業界)列席或提供資料。但有課程規劃之議題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
第 四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對審查案件,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五 條 會議決議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凡課程修正案有影響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應公告學生週知。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