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大學部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東吳大學政治學系89.10.20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設置「政治學系大學

    部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六人於由本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擔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秘書擔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報名資格及簡章內容之擬定。
(二)各項考試或評審項目評分方式之擬定。
(三)審查報名資格。
(四)負責考試或評審項目之命題並評分。
(五)主持面試並評分。
(六)決定錄取名單。
(七)其他相關試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方為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有三等親內之親屬參加推薦甄選入學本系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各項考試或評審項目之評分方式及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本組織規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核備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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