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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學生申請退修科目實施要點
  • 適用身份:大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09/09/23

東吳大學學生申請退修科目實施要點

  • 適用身份:大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09/9/23
  • 98923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東吳大學學生選課辦法」暨「東吳大學進修學生選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 二 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於校訂公告期間內,依規定申請退修當學期所修習科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三 條  退修應親自申請且依申請表單程序,經授課教師及所屬學系主任確認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綜合教務組)辦理。  

    第 四 條     退修科目每學期以兩科為限,該學分不計入學期所修學分數。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退修科目後,當學期修習學分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之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退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 六 條          退修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並於成績欄註明「退」。  

    第 七 條         依規定應繳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電腦實習費、語言練習費)之科目退修後,已繳者不予退費,未繳者仍應補繳。  

    第 八 條     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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