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系含大學部、研究所,由全體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職員與學生組成。
第二條 本系置系主任一人,除協調處理各項系務外,並代表本系參加校內外必要之活動。
第三條 本系之系務會議為系務之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系務發展事宜,其議事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 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系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初審,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本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後,設置下列工作小組,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1. 課程委員會:設委員9人,委員會開會時邀請學生參與,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友或相關人員列席。負責學系課程開設之規劃與檢討、學系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及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2. 系務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負責本系系務未來發展之規劃相關事宜。
3. 學生事務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專任教師輪流擔任,負責本系助教甄選與工作分配、本系學生獎助學金之申請、轉學生與學碩士一貫學程之申請、社團輔導與申訴等學生事務事項。工作小組如認必要,應邀請學生代表參加系務會議。
4. 徵才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負責本系新聘專任教師初步甄選工作。
5. 其他因發展需要設置之各工作小組。
上述各工作小組,除課程委員會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外,其成員由系內專任教師推選產生,並由小組成員互選一召集人,系主任非工作小組成員時,得應邀列席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之決議應提系務會議討論決議。各工作小組組織及功能之調整,經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六條 本系主任之任期及其產生與去職辦法,由本系系務會議依本校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七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1年03月16日)達成共識:由課程委員會推舉任務小組安排專任教師之課程協調等教學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