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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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稱之校園性別事件,是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項)事件發生地點不一定發生在校園內,有可能是在校外或不公開之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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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而設置。
只要當事人(被害人)有意願,可以隨時向性平會提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申請,性平會將依性平法第29條規定受理,並恪守相關法規進行調查。

性平會的調查程序不會影響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且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亦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故當事人亦可同時尋求法律途徑處理。
無論是否受理,或受理後是否成案,我們將於必要時提供您下列協助(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7條):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若當事人決定提出調查申請,性平會將依性平法及相關法規,依下列流程處理:
1.接獲調查申請後,由性平會輪值小組依性平法決議是否受理,並於20日內函復。
2.成立調查小組,召開調查會議。
3.調查會議訪談紀錄經受訪人簽名確認後,由調查小組據以執筆調查報告,提交性平會決議。
(處理程序1~3之時程,自性平會同意受理起算原則為2個月,得依性平法第31條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逾一個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4.若調查屬實,性平會會將處理結果建議,移送本校其他權責單位(例如:德育中心、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工評審委員會),予以適當懲處,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附調查報告書)。

如當事人對於事件處理結果或處置結果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秘書室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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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學校第一位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教職員工(亦包含心理諮商時的輔導人員),依規定必須進行法定通報。
  2. 學校在法定通報時,對於事件之真實與否不必先進行釐清(認定事件真實與否為性平會之權責),僅就知悉涉及「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摘要,進行通報。通報時,個資將以不定代稱或○○○表示,並大致說明事件型態、大概的時間與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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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如欲提出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並無時限之規定,只要事件發生當時,當事人之身分為一方是學生,一方是教職員工生,即可向學校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惟學校性平會如經受理,完成調查後認定事件屬實,行為人若已非學校人員,無法對行為人援引性平法為處罰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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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件發生地點如在校園內,被害人若不知道行為人身分(例如偷拍案件),學校除依法先進行校安通報,再經由相關管道去查明行為人是否為學校人員(為本校或他校之教職員工生)。如經確定是學校人員,被害人即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填具申請表向學校性平會提出調查。
  2. 事件發生地點如在校外,被害人可就近至附近派出所報案或告知學校校安中心。警察局會協助確認行為人之身分,如經查證確實為學校人員,被害人可向行為人所屬之學校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如已在派出所報案,警察局將依權責移送案件資料交由管轄學校處理。
  3. 如經查證行為人非屬學校人員(例如校外人士、畢業校友),因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學校僅能協助被害人前往就近之派出所報案,後續由警察局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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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告知或陳情校園性別事件,此時無涉申請 /檢舉調查,故與受理與否無關。
  2. 學校將設法清查疑似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
  3. 性平會如知悉疑似被害人身分,將主動聯繫疑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權益並鼓勵提出申請調查 。
  4. 若查無疑似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之身分時,性平會仍應就該事件進行討論,研議相關預防措施,防止類此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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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2. 調查結果如屬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亦即調查(2~4個月)+議處(約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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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103年3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41317號函函釋:
1、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後,於教育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2、 查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未定有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均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並未涉及公益,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僅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後,於教育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3、上揭會議紀錄並請學校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悉會議紀錄後變更其意願時,學校自得請渠提出申請調查,或經任何人提出檢舉後,由性平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4、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係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並未訂有行為人基於自清之理由得發動調查程序之規定,併予敘明。

此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向學校申請調查該等事件之權利,並不因渠是否填具「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而影響其申請調查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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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因此,學校性平會召開輪值小組會議,如決議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後,除將依前揭規定通知申請人外,於確定調查小組會議日期後,才會正式通知行為人並向其說明事件處理程序,以及應配合接受調查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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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校園性別事件的過程中,會有下列保護措施,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1. 事件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 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將予保密。
  2. 為保障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性平會調查小組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於必要時,學校會: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避免報復情事。
  •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本項需求,當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調查時一併提出,或於調查會議時告知調查委員。學校性平會將於會議討論後,依決議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1. 雙方當事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應避免其對質。

此外,出席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會議之被害人(申請人)、行為人或相關人,如受訪時間與上課時間衝突,性平會將協助請公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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