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9條第1款: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依據防治準則第9條第2款:
   本法第二條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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