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93) 性騷擾防治法(95) 性別工作平等法(91) 跟蹤騷擾防治法(111)
適用範圍 校園 公共場所 職場 全部
保障權益 保障學生受教權 保障人身安全 保障工作權 預防及保障人身安全
適用身份

行為時一方是學生,
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

行為時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行為時雙方為僱傭或同事關係 符合本法第3條所稱之行為
申訴機關 行為人所屬學校 行為人所屬機關或就近之警察局 被害人所屬公司 犯罪地的警察機關受理
提出申訴時間 無時間限制 行為發生後一年內 無時間限制 ※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縣/市政府 勞動部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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