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騷擾:

定義 說明

校園作為教育場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2目,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作為公共場所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行為之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歧視、偏見)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違反其意願),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或日常生活之進行者。


性騷擾行為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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