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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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2.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3. 最高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8號、55 年判字第 2 號判例、59 年判字第 410 號判例意旨中,並分別指出「刑事判決雖諭知無罪,但其見解並不能拘束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 」 、「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 」 、「 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 。
  4. 因此,校園性別事件雖經法院無罪刑事判決確定,學校性平會與司法機關可各自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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