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規範
  • 適用身份:申請單位
  • 最後修訂日期:109.04.21

【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規範】

(1)申請單位(或申請人,以下皆同)填單提出場地申請使用時,即代表同意遵守「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辦法」與其他場地管理規則。

(2)場地使用時間、場次間應有30分鐘時間間隔,便利中場清潔。

(3)活動如有提前、延後或取消須事先知會保管組與現場管理單位,如未如期使用且未通知取消者,該單位停權使用三個月。

(4)申請使用場地後,如需修改日期與時段,請先執行取消,再做登錄的動作。

(5)經核准使用之場地如遇有學校特殊需要時,場地得取消使用。

(6)使用單位對使用場地、設備應負維護責任。如有公布事宜,應使用學校公布欄或租借海報架,不得以膠帶、雙面膠、圖釘、黏著劑等具破壞性之方式張貼。如需變更現有布置時,應取得相關管理單位同意,並於事後恢復原狀。

(7)各使用場地嚴禁吸菸及嚼食檳榔,禁止攜帶任何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入內;使用者應配合個別場地對於攜帶食品或飲料入內之規定。

(8)所有場地布置、展示物品、設備及私人物品均由使用單位自負保管責任。使用者不得擅自接用電力以避免用電超過負載影響安全,如有額外需求者,應於事前洽詢本校場地管理單位。

(9)響應環保署減少一次用產品使用,申請單位現場不得提供包裝飲用水、塑膠類材質免洗餐具及購物用塑膠袋,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管制噪音音量符合標準。

(10)其他未盡事宜詳見「東吳大學場地使用辦法」與其他場地管理規則。如有未遵守或不當使用,情節嚴重者將予以停權使用,如導致設備損壞時,應負賠償責任。

(11)基於「場地使用管理」之目的,本校須取得申請單位或申請人之識別類、金融帳戶等資訊,作為場地使用/歸還檢核期間及地區內的身分確認、必要聯繫及保證金退還之用。申請人可依法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請求提供複製本;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請洽【外雙溪校區許翠芳分機8402 /城中校區賴佩珊分機2424】。註:如未完整提供資料,將無法完成場地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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