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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995/06/19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995/6/19
  •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系務會議為本系系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系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第三條 系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第一次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召開。

    第四條 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由系主任召開並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或由會議公推一人主持。如經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時,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
    第五條 系務會議討論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請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出席,並得因特定事項,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系務會議應有本系三分之二專任教師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遇重大事項,須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所謂重大事項,除有規定者外,應由出席人員以投票方式認定之。
    第七條 系務會議紀錄應於彙整後交與所有專任教師詳閱,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確認。

    第八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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