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生社團夜宿公約
90年11月16日訂定
100年9月22日修定
101年9月3日修訂
106年10月1日修訂
前 言 學生社團因辦理活動需要,而需夜宿綜合教室者,本學生自律之精神,特訂定本公約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公約係由本校學生會召集經群育暨美育中心核可之學生社團組成臨時會議所制定。
第二條 夜宿學生社團應遵守本公約及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公約夜宿之場所為東吳大學雙溪校區綜合大樓及愛徒樓之綜合教室。
第四條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有夜宿需要者,應向學生住宿中心提出申請住宿,如學校無法提供住宿,或其活動時間不適於宿舍門禁時間者,始得申請之。
前項活動係指:
一、平時有確切需求之研習、營隊之重大活動。
二、寒、暑假服務隊。
三、寒、暑假營隊之營期前一天及營期期間。
四、特殊活動(如:童軍團協助國慶日秩序維護等重大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公約所提出之申請,應備報告書、活動計劃書依校內行政程序向群育暨美育中心提出。
第六條 夜宿學生社團應遵守輔導單位依職務行使之適當措施。
第七條 依本公約准予夜宿之學生社團,如有使用教室相關器材時,仍應依相關器材使用規定提出申請。
第八條 夜宿學生社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愛護並小心使用借用場地與器材。
第九條 夜宿學生社團,對於夜宿場所之學校財物,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損毀,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停止該社團申請夜宿之資格,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十條 夜宿學生自負其人身財物之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夜宿學生社團不得在借用之場所進行任何炊煮之行為。
第十二條 夜宿學生社團應注意並維護夜宿之安寧。
第十三條 夜宿學生社團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回復使用場地之原狀並通知輔導單位場地檢核。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學生社團臨時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經學生會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