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社團活動器材申借辦法
96年7月16日修訂
101年9月3日修訂
106年9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上網登記借用時間為活動前三天至一個月內。
第二條 借用器材以一週為限,同種器材以借一個為原則(塑膠椅除外)。
第三條 因故取消其借用時,應於活動前三天上網取消,未依規定取消二次以上者停止借用器材三個月。
第四條 外借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須於三天內負責修理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五條 逾期歸還者達二次,借用人所屬社團停止借用器材三個月。
第六條 領取器材時,請攜帶學生證至群育暨美育中心領取器材並應測試器材有無損壞。
第七條 跨校區借用器材者,社團需自行至另一校區取還器材。
第八條 借用時間如適逢例假日,請提前於上班日領取器材,並妥善保管,俟上班時間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