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101年9月3日修訂
106年8月25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財務管理之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立案之學生社團。
第 三 條 社團應於該社組織章程規定改選負責人程序完成後,完成社團財產狀況系統登錄程序,並填報下列資料:
一、決算資料
二、社團資產報表
三、經費提領人清冊
社團與金融機構往來之經費提存明細表,應由社團負責人及監察人(或管理財務之幹部)之簽名以示負責,並經由輔導老師簽證後,送群育暨美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存查。
第 四 條 前條規定之財產狀況登記,得由本中心聘請具相關專業知識之老師或學生不定時檢測該社財務現況,如與送檢資料不符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加強輔導。
第 五 條 社團義賣或申請贊助之收入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款帳戶管理。所得款項之給付,應取得對方交付之有效憑證。
第 六 條 社團於該社之財務部門無法正常運作或社團因故停止運作時,須會同本中心成立專案小組擔任財務監察或共同處分社產。
第 七 條 前條之專案小組成員須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 八 條 專案小組向本中心提出社團財產處理報告核實後,自動解散。
第 九 條 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中心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或簽請議處,並限期追繳賠償: 一、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浮報、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二、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 十 條 本辦法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