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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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如行為人不配合調查或不出席訪談會議,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或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4項「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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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防治準則第 24條第 1款後段,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若當事人已成年(滿18歲):原則上由當事人本人接受調查。
  3. 若當事人需由他人陪同時,需事先提出並調查小組許可
  4. 輔佐人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或調查小組認為必要者,得由其他適當人員(例如輔導老師或導師)陪同。
  5. 律師得以受委任代理人身分陪同。
  6. 陪同人員均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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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未成年(未滿18歲),學校性平會於受理申請調查案後,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已成年,原則上不會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特殊情況,將會告知當事人後再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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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程序正義和基本人權,且為不阻礙行為人答辯,調查小組會告知行為人其申請人之身分;除非行為人行使行為無特定對象時(例如一對多、廁所偷拍事件等等),不告知申請人之身分應不致影響行為人答辯,由調查小組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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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23條第 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所謂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是指於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儘可能讓其充分表達。調查結束後,並應告知當事人可另以書面方式補充意見。
(教育部 95年 9月 15日 臺 訓(三)字第 0950132320號函示)

因此,調查委員於訪談結束前,會再告知當事人前述權益,並請當事人儘可能在訪談結束後次日起7日內將書面資料寄交性平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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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如於提出申請調查後因故擬撤案,請填寫撤案申請書交由性平會處理。性平會將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第24條第9款「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之規定辦理。
  2. 若申請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性平會將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尊重當事人之撤回申請調查。因和解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責任,學校之行政調查不受當事人之間任何形式和解之影響,申請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如基於校園安全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考量,仍得依性平法繼續調查。
  3. 依據現行法規,並無檢舉案撤回申請調查之相關處理說明。如檢舉人後因尊重被害人意願擬申請撤案,性平會應審酌被害人之意願,決議是否尊重被害人意見,參照防治準則第24條第9款之規定,以撤案方式停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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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可以再度申請。
  2. 依性平法第 31條第 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查本項規定對事件提出申請並無時效之限制。
  3. 同法第 32條第 2項定有 3款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其中第 3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應指該再度申請之事件業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完成並通知處理結果者。
  4. 於受理階段時「申請人因其身心情況而撤回申請」,又「性平會考量申請人的心理狀態,決議不繼續調查並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則日後倘申請人情緒已平復或已準備好面對學校之調查程序,自得依上開性平法第 28條第 2項規定,就該事件再提出申請調查,而學校性平會於該事件因前次會議係決議不繼續調查,自無屬性平法第 32條第 2項第 3款之情形,爰就該再提出申請調查之事件,應予受理後進行調查處理(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性平會不得自行限縮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之權利)。

(教育部 104年 5月 6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040057917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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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因此,性平會在審議調查報告前,皆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認為,除有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情形外,仍對於個別性平會委員有迴避之請求,應事先以正式文書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請,性平會有准駁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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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6條第1、2、3項規定: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所稱之心理輔導之處置,行為人為學生者,由學校健康暨諮商中心進行心理輔導;行為人為教職員工者,則需自費至與學校合作之校外諮商機構或醫療診所進行心理輔導。

  1. 行為人如為學生,將依據學生獎懲規則,進行導正教育或記過處理(大過以上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行為人如為專任教師,將依據教師法及學校相關規定,移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給予相當懲處。行為人如為職員或工友,移送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

以上處理結果,性平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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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申請人或被申請調查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得提出申復。申復標的為「處理」結果,含「程序正當性」 調查程序有無重大瑕疵 、「事實認定」( 有無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及「懲處或處置措施」 懲處或處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而非重新調查。
  2. 申請人或被申請調查人於收到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 應含調查報告、懲處以及處置決定,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或言詞陳明理由,向秘書室提出申復,申復以1次為限。秘書室接獲申復後,依規定應即組成審議小組,於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3. 如申復人對於前項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秘書室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補充說明: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如未能在期限前提出申復,將會影響後續各種救濟權益,請特別留意。此外,如逾期提出申復,學校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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