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如行為人不配合調查或不出席訪談會議,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或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4項「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如行為人不配合調查或不出席訪談會議,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或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4項「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若當事人未成年(未滿18歲),學校性平會於受理申請調查案後,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已成年,原則上不會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特殊情況,將會告知當事人後再行通知)。
為保障程序正義和基本人權,且為不阻礙行為人答辯,調查小組會告知行為人其申請人之身分;除非行為人行使行為無特定對象時(例如一對多、廁所偷拍事件等等),不告知申請人之身分應不致影響行為人答辯,由調查小組斟酌處理。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23條第 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所謂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是指於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儘可能讓其充分表達。調查結束後,並應告知當事人可另以書面方式補充意見。
(教育部 95年 9月 15日 臺 訓(三)字第 0950132320號函示)
因此,調查委員於訪談結束前,會再告知當事人前述權益,並請當事人儘可能在訪談結束後次日起7日內將書面資料寄交性平會處理。
(教育部 104年 5月 6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040057917號函示)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因此,性平會在審議調查報告前,皆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認為,除有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情形外,仍對於個別性平會委員有迴避之請求,應事先以正式文書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請,性平會有准駁之權。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所稱之心理輔導之處置,行為人為學生者,由學校健康暨諮商中心進行心理輔導;行為人為教職員工者,則需自費至與學校合作之校外諮商機構或醫療診所進行心理輔導。
以上處理結果,性平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雙方當事人。
補充說明: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如未能在期限前提出申復,將會影響後續各種救濟權益,請特別留意。此外,如逾期提出申復,學校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