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院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
為加強東吳大學法學院及法律學系(簡稱本院系)暨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歷屆同學(簡稱本院院友)之聯絡,增進院友對學校之情感,成立東吳大學法學院院友會(簡稱本會),藉組織院友愛校之力量,爭取社會資源,回饋母校以提升法律專業教育成效,貢獻社會,特訂定本會組織章程。 |
第二條 |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辦公室。 |
第三條 |
本院系及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肆)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
第四條 |
本會會員應遵守會章,宏揚校譽,依會議決議事項配合推廣會務;並享有會員應有之權利。 |
第五條 |
本會設理事不超過三十五人,由法學院遴選本院系熱心優秀校友若干人擔任之,共同組織理事會,推動各項會務。 |
第六條 |
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法學院遴選之。 |
第七條 |
理事長得聘本會執行長一人,承理事會決議及理事長指示,執行本會會務;執行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提出會務報告及備詢。 |
第八條 |
理事長經提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得聘請對東吳大學法學院熱心之院友或社會賢達若干人為本會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或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
第九條 |
本會分設院友活動委員會、院友服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聘任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遴選四人以上為委員,其職掌如下: |
第十條 |
本會為加強各地區院友之聯絡,得依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議之決議成立東吳大學法學院院友會各地區分會,分會置分會長一人、副分會長一人,並依實際需要分組作業,各置組長一人。 |
第十一條 |
各地區分會負責各該地區院友之通訊聯絡及協助各項活動之推展,各地區分會長得應邀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分會長、副分會長、組長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
第十三條 |
理事長應籌辦各項活動。 |
第十四條 |
本章程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