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佑先生法學紀念基金」申請辦法 | |||
88年7月核定 | |||
第一條 | 為紀念劉崇佑律師行誼,特設置本基金以促進兩岸之法學交流。 | ||
第二條 | 凡東吳大學與蘇州大學法學相關科系之專任教師及博士班研究生皆可提出申請。 | ||
第三條 | 本基金提供之補助包括: | ||
一、 | 個人往返台北與蘇州(上海)間最近航程之經濟級機票。 | ||
二、 | 訪問期間之生活補助款: | ||
(一) | 東吳大學赴蘇州者: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月人民幣貳仟元整;講師、博士生每月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 | ||
(二) | 蘇州大學來台北者:教授、副教授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講師、博士生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 | ||
三、 | 圖書資料補助款: | ||
(一) | 東吳大學赴蘇州者:每位人民幣參仟元整。 | ||
(二) | 蘇州大學來台北者:每位新台幣貳萬元整。 | ||
第四條 | 前條各款項之支付原則: | ||
一、 | 東吳大學赴蘇州者:機票費由東吳大學負擔;生活費及圖書資料費則由劉廣實先生在上海付款(或捐贈蘇州大學轉付)。 | ||
二、 | 蘇州大學來台北者:機票費由劉廣實先生在上海付款(或捐贈蘇州大學轉付);生活費及圖書資料費則由劉廣定先生捐贈東吳大學轉付。 | ||
第五條 | 本基金由東吳大學研發處研究事務組負責承辦申請作業,並由東吳大學校長核定。 | ||
第六條 | 獲本基金補助訪問之學者,若發表交流成果時,應註明曾接受本基金之補助。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劉廣定先生提議,並經東吳大學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得逐年商議修訂。 |
「劉崇佑先生法學紀念基金」申請辦法
- 適用身份: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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