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2月15日核定
95年6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 98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第3條 101學年度第4次(101.09.24)行政會議修正(第2,3條)通過 110年1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第2,5條)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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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為推動學術研究,提昇研究質量,特設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職掌: |
一、研議提昇學術研究發展及相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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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二人,由研究發展長徵詢各學院院長後,遴聘二年內有專業著作發表之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委員,研究 發展長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擔任主席。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之。 |
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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