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研發處
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作業須知
102年6月17日核定 103年1月15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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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為辦理教師或同仁(以下稱發明人)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之相關作業流程,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擬訂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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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須知所稱研發成果之定義及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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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利申請:
(一)本校教師或同仁申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請先經由國內合法立案之專利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書面之正式評估報告,評估結果認為該研究成果具可專利性者,請發明人填具「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表」連同評估報告、發明專利說明書、專利費用明細表、申請權證明書等資料,送研究事務組辦理簽核事宜;屬國外專利者,另由研發長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查,審查人員須於會議前簽署「審查保密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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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通過後,請發明人依本校採購辦法,辦理委託專利事務所向智財局申請專利之請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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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專利衍生之各項費用包括審查費、服務費、答辯費、年度維持費、領證費及專利年費等,請發明人填具「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表」檢附報價單及官方受理文件,送研究事務組辦理簽核事宜,奉核後由發明人依本校採購辦法辦理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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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專利之各項費用分擔,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第六條規定辦理。如為國科會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提出申請之費用由國科會補助80%,本校負擔20%;申覆、補正、領證、年費及其他費用由國科會補助80%,本校負擔12%,發明人負擔8%。
(五)未經本校審議通過而自行提出專利申請者,於獲得證書後,得在專利生效日起半年內辦理專利權讓與或歸入本校,請發明人填具「研發成果專利權讓與申請表」連同專利申請書、發明說明書、專利證書等影本及專利發明人資料表、衍生收益分配協議,送研究事務組辦理簽核事宜;辦理專利權讓與之專利事務所服務費及官方規費由本校支付,發明人於專利申請時所支付之相關費用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第6條及本校會計支出憑證核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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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移轉:
(一) 本校國內外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得由發明人申請徵求技術移轉廠商,請發明人填具「徵求技術移轉廠商申請表」註明遴選廠商條件及發明人技術說明,送研究事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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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事務組辦理公開徵求廠商,公告方式以刊登本校網頁及佈告欄、技術專刊或網站、舉辦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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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意申請之廠商請填具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申請表」連同廠商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研究事務組辦理;由研發長邀集法律、財務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查,審查人員須於會議前簽署「審查保密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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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通過後,請發明人簽署「研發成果衍生收益分配協議」,送研究事務組辦理。歸屬本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經授權、移轉、合作等所生之一切衍生權益,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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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轉廠商辦理簽約時,請使用本校提供之技術授權合約書範本,並由研究事務組會同發明人與廠商共同協商合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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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表單請於研究事務組網頁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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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須知經研發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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