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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學實習」課程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94年6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6年6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3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6月7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10月25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11月3日教務處備查通過

民國106年10月24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10月3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4月12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07年5月4日教務處備查通過

民國108年3月5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3月19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8年4月11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08年4月26日教務處備查通過

民國109年3月3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3月17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9年4月16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09年5月6日教務處備查通過

民國109年12月22日系務會議暨系課程委員會審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6月24日教務處備查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系「了解社會,服務社會」之理念,社會學實習旨在提供學生於校外各類機構實習的機會,促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汲取實務經驗,增強學生就業能力,開創就業機會。

第二條  社會學實習辦法如下:

一、實習對象:本系學士班學生且至少必須修畢「社會學」或「社會研究方法」任一課程且成績及格,方得以申請修讀社會學實習課程。

二、修習時間及學分數:於二、三、四年級間之暑假、四年級第一學期或四年級第二學期修習(選修),於三、四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結束時成績及格者授與二學分。

三、實習期間及時數:學生應就期中實習或暑期實習選擇其一,前述實習均包括「機構實習」及「實習成果發表會」;其中,「機構實習」時數至少一百小時,至多一百六十小時。

四、實習機構:學生實習機構必須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定同意,通過之實習機構須與本系簽訂實習合約書,明確規範雙方權利與義務,保障學生實習權益。若該實習機構未獲通過或不與本系簽訂實習合約書,則學生至該機構實習之時數不予承認。

五、考評辦法:

(一)社會學實習總成績比率表:

機構督導成績(含學生實習過程)

60%

學系督導成績(含學生實習過程、實習成果發表及實習成果報告)

40%

(二)「督導成績」考評辦法:由實習機構督導及學系督導老師分別評定實習學生之表現。評估實習表現之指標包括下列各項:

1.請假次數。

2.遲到早退情況。

3.工作態度。

4.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

5.運用有關社會學專業的能力。

6.指定工作之執行狀況。

7.其他可行項目。

(三)所有參加實習學生皆須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參加「實習成果發表會」,並繳交實習成果報告。

(四)實習成果報告: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實習成果報告。報告內容須與督導老師討論,並須包含下列項目:

1.實習計畫:包括實習目標、期望及實習內容。

2.實習機構介紹。

3.實習週誌或日誌。

4.實習總心得報告。

第三條  社會學實習「實習成果發表」辦法如下:

一、參加對象:所有實習學生及督導老師。本系其他師生、機構督導及外校相關科系實習學生得自由參加。

二、程序:實習學生經與督導老師討論後,決定發表主題,自行籌劃發表之內容設計、宣傳、邀請同學及相關老師參與會議等事宜。

三、時間:第一學期:十二月中下旬~一月初之間為原則;

第二學期:五月底~六月初之間為原則。

第四條  社會學實習「實習作業流程」如下:

一、舉辦「實習說明會」:三月底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本系實習相關規定。

二、學生自洽實習機構申請期限(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定同意之實習機構名單外自洽實習機構)

(一)第一學期:十二月初;

(二)第二學期(暑期實習):五月底以前;

(三)第二學期(期中實習):六月中以前。

檢附機構介紹、實習內容規劃及機構聯絡人資訊向系辦提出申請,並送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定。以隨到隨審為原則。

三、於每學期召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討論實習機構、實習流程,與學生實習回饋等相關事項。

四、學生提交「督導老師同意書」:

(一)第一學期:十二月底;

(二)第二學期(暑期實習):五月底;

(三)第二學期(期中實習):七月中以前。

提交「督導老師同意書」,於確認實習機構後,由本系辦理實習學生傷害醫療保險事宜,並與實習機構簽署實習合約書。

五、舉辦「實習行前說明會」:二月底(第一學期)或六月下旬(第二學期)舉辦「實習行前說明會」,所有實習學生及督導老師出席,向實習學生說明實習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六、實習期間:暑期實習以七月初起,期中實習以九月初(第一學期)或三月初(第二學期)起開始實習為原則。學系督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須與機構督導老師聯繫,適時訪視實習學生或進行實習輔導,以了解學生實習情形與成效。學系督導老師訪視實習學生相關差旅費用由本系經費負擔。

七、舉辦「實習成果發表會」:十二月中下旬至一月初間(第一學期)、五月底至六月初間(第二學期)舉辦「實習成果發表會」,發表實習學生實習成果與心得。

八、學生繳交「實習成果報告」:當學期第十八週以前。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本校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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