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10 月 4 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組織活動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學系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東吳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課餘活動組織,應接受本系系主任與有關教師之監督與指導。
第 四 條 本會之設立以砥礪學術研究、增進會會員情誼、爭取本系榮譽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舉辦學術演講、研討會、體育及康樂聯誼活動。 二、發行學術性刊物。 三、爭取系上榮譽,擴大本系知名度。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城中校區第六大樓內。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責
第一節 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責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為其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依其意願接受本會徵召代表全系出任各項職務,爭取系上榮譽。 五、繳納會費。
第二節 班代表及班代表會議
第 九 條 班代表會議以班為單位,每班應有班代表一名。每班之班代表為班代表會議之當然出席者。
第 十 條 班代表會議設議長一名,負責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第 十一 條 班代表之權責如下:促進本會會員與幹部間之溝通、反映會員意見、協助本會會務之進行。 出席班代表會議。必要時得委託同班之同學一人,填具委託書後代表出席會議。 推舉及擔任班代表大會議議長。
第 十二 條 班代表會議之權責如下二
一、議決會長所提之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二、議決會長、班代表或監事所提之議案。
第 十三 條 本會如欲決議某項重大臨時性事務,得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表連署召開臨時班代表會議。
第 十四 條 班代表會議之召開應有五分之二代表出席。其決議,除章程之通過與修定外,應有出席之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
第 十五 條 會長綜理會務,對本會負一切行政責任,其職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二、任免總幹事及各部部長。 三、制定工作計劃、編訂經費預算。 四、推動本會有關活動。 五、協調並監督各部工作。
第 十六 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推行會務,遇會長缺席、辭職或遭罷免時,應及時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 十七 條 會長,副會長因過失經學校記大過處分者應即解職。個人遭受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以致使無法主持本會業務應提請辭職。
第 十八 條 會長、副會長如因推行工作不力、舞弊或重大過失,以致嚴重影響本會會務,得可經由會員票決罷免之。
第 十九 條 如遇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總幹事代任會長之職權;若無設總幹事,則由各部長相互推派代表代任正、副會長職權。若未滿任期逾一學期時,應依本章程立即辦理補選正、副會長。繼任之正、副會長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 二十 條 會長、副會長下得設,秘書部、活動部、公關部、美宣部、生活部,各部部長得設一至三名,由會長聘任之,組織狀況視每年情況做幹部人數及部門調整。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此項選舉應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考前兩週以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具有下列資格者,皆得登記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一、經濟系之在學學士班學生。 二、曾任或現任班級、學會或社團幹部者。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經合法登記生效後,應有一週時間為公開之競選活動,必要時,上述時限得延長之,但延長以一週為限。
第二十四條 新任正副會長之產生,投票人數需達會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以各組候選人中得票最高之一組當選。僅有一組候選人時,投票人數需達會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
其中同意票數亦達會員總額十分之一。若投票人數沒有達到會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時,將擇日進行補選事務,補選時的投票人數沒有限制,以各組候選人中得票最高之一組當選,僅有一組候選人時,其中以同意票數達五十票以上者當選。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有五分之一會員連署提議,並列舉罷免事項由後提交議會,由議長召開臨時班代大會,原正副會長可提出說明,會中同意票佔出席班代表之二分之一以上,罷免案乃告成立。會後一週內,由原選委會進行罷免投票,投票人數需達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同意票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罷免乃告成立。
第五節 監事及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至少一名,自願後經由系辦同意方可。
第二十七條 監事之職權責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審核會長所提之活動預算。 三、其他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 凡本會會員具有下列資格者,皆得登記為監事候選人: 一、現為本系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之學生。 二、曾任或現任社團或班級幹部、經驗豐富者。 三、任期中,不得為班代表。
第二十九條 監事之罷免案、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代表連署提議並列舉罷免事由提交班代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班班代表,經全體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罷免案乃告成立,並向全體會員公告之。
第六節 輔導顧問
第 三十 條 輔導會務之推展及經驗之傳承,設輔導顧問二名。前一任之正、副會長為本屆之輔導顧問。
第三十一條 輔導顧問之職責如下: 一、輔導會務活動之計畫及預算之編制。 二、負責本會章程之釋疑。
第七節 選舉事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由系學會現任幹部負責籌劃及執行選舉事宜,各班班代採取自願制協助之。
第三十三條 選委會之職責如下: 一、決議選舉辦法程序,並公告之。 4 二、辦理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核、選票製作、選票審核及公告開票結果 等選舉事宜。 三、選委會委員,不得參加競選及助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所有選票,均應蓋系學會會章,所有票箱均應加封蓋有系學會會章之封條。
第三十五條 開票應於投票結束後一日內,以公開方式為開票時,候選人應指定監票人監票。
第三十六條 監票人不得為選務委員,監查人名單應事先報備系學會幹部,並公告之。
第三章 經費與財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運作過程中,所需之經費,非經班代表會議同意,不得向會員徵收任何款項。
第三十八條 轉入或復學之經濟系學士班學生視同本會之當然會員,亦需繳交會費,並照其所就學之學期數收取系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經轉系、轉學、休學、退學,均得向本會申請會費退款,退款之金額依其所辦理轉學、休學、退學之下一學期為基準,照其剩餘之學 期數申請退費。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員若依情況而辦理延畢,則不再收取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所有經費支出,應填具提款之有關憑單,統一由財務部部長提領。
第四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收支,需具原始憑證,財務部部長應依記帳憑證登記帳冊,以備查詢。
第四十三條 會員對本會財務支出,若有所質疑,可提出書面申請,進行查詢。
第四章 移交
第四十四條 每屆正副會長自新任正副會長產生之日起一個月後即告屆滿。原任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後一週內辦理移交。
第四十五條 移交之儀式,應由系學會主持。移交前,應請本系師長監交,移交之完成,以印信及移交之清冊為要件。欠缺此要件時,新任會長得向監事主張移交無效或拒絕移交。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應於會議召開前一週以書面通知各班班代,並公告之,經出席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班代表會議通過並報奉系主任同意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會遇某項重大臨時性事務,須設委員會處理時,得經由班代表提案,全體班代表五分之一連署,送交班代表會議,經出席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乃告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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