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93) 性騷擾防治法(95) 性別工作平等法(91) 跟蹤騷擾防治法(111)
適用範圍 校園 公共場所 職場 全部
保障權益 保障學生受教權 保障人身安全 保障工作權 預防及保障人身安全
適用身份

行為時一方是學生,
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

行為時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行為時雙方為僱傭或同事關係 符合本法第3條所稱之行為
申訴機關 行為人所屬學校 行為人所屬機關或就近之警察局 被害人所屬公司 犯罪地的警察機關受理
提出申訴時間 無時間限制 行為發生後一年內 無時間限制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縣/市政府 勞動部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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